監委紀惠容(左)、葉大華就疫情期間確診居家隔離者不能投票案舉行記者會。廖瑞祥攝
去年11月26日九合一選舉COVID-19非重症確診者不得外出投票規定惹議,監察院今天(7/26)表示,相關決策及操作方式未能完全符合最小侵害手段及比例原則,依法裁罰之說明有誤及溝通不足,引起遭剝奪人民投票權的爭議。因此,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18日通過委員紀惠容及葉大華所提調查報告,並促請中選會及衛福部檢討改進,因應未來重大傳染病發生,儘速研議相關措施,確保民眾投票權益。
監察院新聞稿指出,去年11月26日為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之投票日,依中選會公布111年選務防疫計畫,以及指揮中心於當年11月8日新聞記者會說明,確立居家照護受隔離之COVID-19非重症確診者,亦不得外出投票,但此舉影響確診人民投票權,引發外界爭議。
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今天召開記者會說明調查結果表示,根據統計,投票日當天在隔離期間人數共計7萬9516人,有投票權者為6萬508人,而居家照護隔離人數,約為確診人數99%。
監委指出,中選會及指揮中心111年11月8日宣佈居家照護受隔離之COVID-19非重症確診者亦不得外出投票,如違反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將面臨最高2年有期徒刑之刑責。然而,指揮中心又於11月18日記者會傳遞錯誤訊息,以違反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20萬到100萬,並經同年月中選會新聞稿引述。對此,如何強化防疫相關規定正確適用與理解,並傳遞正確訊息,衛福部與中選會應檢討改進。
監委也說,此種區別對待確診公民與僅快篩陽性公民,以決定得否外出投票之手段,是否可以防止COVID-19傳染病擴散以維護國民健康之公益目的,備受外界訾議。
監委進一步說明,依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應對2019 COVID-19指南」,限制人權的措施必須符合最小侵害手段及比例原則之檢驗,且不得是歧視性措施。指揮中心與中選會推托囿於當時疫情變化甚劇,以及選務人力、量能不足,卻對於欲出門投票之確診公民,未能進行細緻地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操作,作成合乎國際人權規範之行政裁量。
因此,監察院要求,衛福部與中選會允應鑒往知來,與有關機關及早因應規劃,對於未來罹患傳染病而須隔離之公民,如何確保其投票權之課題。
紀惠容提到,中選會去年3月曾針對研議開放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者投票提出4種方案,包括延長投票、提前投票、移動式投票與通訊投票,經研議後僅延長投票較為可行。中選會報告有說,除延長投票時間外,其餘作法皆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但最後投票方式仍未採行。她批評,投票所都有設屏風也有防疫動線規劃,但中選會卻稱人力不足,「不足以說服人」。
葉大華則說,中選會4方案也參考外界多所提及的「南韓模式」,但南韓選制與我國最大不同在於集中開票,所以台灣就算採取延長投票,依舊會有當天開票的壓力。不過,中選會與指揮中心對於在防疫與人民基本參政權之間如何權衡,如何做最小衝擊方案,作為確實不夠積極,而且對於外界的質疑也沒有積極回應。
紀惠容補充,今年1月與3月立委補選其實有機會進行小規模,去嘗試不同做法,並可從中汲取經驗,以維護人民投票權。然而,無論是中選會或是指揮中心都仍消極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