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認定高等法院法官陳勇松(中)審理經濟要犯鐘文智案時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情節重大,今日通過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台灣高等法院提供
經濟要犯、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因炒作存託憑證(TDR)獲利4億7千萬元,累計刑期30年5月定讞,不過發監前卻棄1億元保金潛逃,其中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陳勇松審理時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情節重大,監察院今日(10/17)通過林郁容、葉宜津、高涌誠委員所提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鍾文智案最高法院今年3月12日判決定讞後,隨即傳出鍾文智失聯的訊息,這才發現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陳勇松去年承審經濟要犯鐘文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上訴第三審強制處分時,於合議庭評議被告加保不延長科技設備監控後,既未宣示裁定導致檢方無法抗告,也未依法製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即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及拆除電子監控設備,又於被告逃匿引發社會關注後,補行製作「評議附件」附卷,並指示書記官抽換電話紀錄,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有重大違失。監察院今年10月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林郁容、葉宜津、高涌誠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陳勇松身為資深法官,明知合議庭有關鍾文智加保不延長科技設備監控之決定,屬於可抗告之裁定,須經宣示或送達程序始對外發生效力,同時明知審理單未經宣示裁定、也未依法製作裁定書正本送達當事人,就由書記官以電話片面告知鍾文智的律師辦理加保及拆除電子監控設備,也未將裁定內容送達檢察官,導致檢察官無從決定是否提起抗告,已嚴重違反訴訟程序。
彈劾案文接著指出,等到鍾文智逃匿引發輿論抨擊後,陳勇松又補行製作「評議附件」附卷,並指示書記官抽換電話紀錄,均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嚴重損害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
監察院表示,陳勇松的作為已明顯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15條第1項等規定,情節重大,依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7款及第49條第1項,有懲戒之必要,因此依法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