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親信許智信詐騙開庭。資料照。廖瑞祥攝
前宜蘭縣長林姿妙秘書、前宜縣府公共造產基金專員許智信,因積欠高利貸鋌而走險,打著「林姿妙身邊的紅人」、「大活動都給我辦」旗號,以投資縣府標案賺價差等藉口詐騙廠商或友人,撈走6500萬元後跑路。一審依貪污罪重判12年,但二審今天上午判決出爐,合議庭認定他的犯行並未涉及縣府發包標案,均改論詐欺取財罪,刑度大降為4年10月。可上訴。
調查指出,53歲的許智信從2020年2月10日到2023年9月29日,分別擔任過宜蘭縣府公共造產基金的雇用業務員、管理員及專員,負責處理縣府公共造產業務,許智信之後又支援縣長室服務,對外都以林姿妙的秘書、助理或林姿妙團隊駐區宜蘭市專員自居,經常陪著林姿妙出席活動或代表參加。
許智信在2021年6月到2023年9月間,用投資「不公開標案」等藉口邀17人投資超過6500萬元,而他疑欠下高利貸巨債落跑,但僅僅逃亡9天後,就在台北車站踉蹌落網。檢方將他依貪污等多項罪名起訴,一審認定,他涉嫌10起投資標案詐財,依貪污罪各判7年2月到7年10月不等,至於以投資名義詐騙等7案則與公務員職務無關,各判7月到1年2月不等,應合併執行12年。
不過,高院陸續傳喚多名被害人作證,雖有被害人怒嗆「幫他揹債每天在哭」,但多數受害人卻異口同聲要求法官輕判,「希望他早點出獄工作,才能趕快還錢,關太久對我們沒意義。」
合議庭撤銷貪污罪的理由是,許智信雖於宜蘭縣政府任職,但他的職務內容與宜蘭縣政府辦理採購案、工程標案等業務都沒有關聯,不適用檢方起訴的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名,因此撤銷改認定為詐欺取財罪。
合議庭指出,許智信利用投資政府標案等藉口詐騙,除了侵害被害人的財產法益,也破壞政府威信及機關形象,詐欺罪部分上訴駁回,貪污罪部分撤銷改判為10月到1年10月不等有期徒刑,共應執行4年10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