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三廠內部。翻攝核安會輻務小站臉書
為台灣供電40年的核三2號機將在5月17日正式停機,自此,台灣所有核電廠運轉執照全數到期,正式進入非核家園。不過,在野黨仍期待重啟核電,經濟部長郭智輝日前接受廣播專訪時則說,
核三延役「其實很簡單」,只要《核管法》修法通過「就沒什麼問題」。在野黨則揚言,定會在5月17日前讓《核管法》三讀,希望部長「說到做到,別耍嘴皮子」。但台灣3座核電廠,最久已停機7年,核一廠更已拆除部分設施,「返核」有這麼簡單嗎?
核電若要延役,
首先須通過立法院修法,將《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核管法)第6條第2項,核子反應器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用白話文解釋,核電廠執照40年,依主管機關核安會《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規定,需在執照到期前5-15年申請換發執照。如今3座核電廠執照皆到期,代表全都處在「無照」階段,已無法源依據可申請換照。
核電延役要過幾關。太報製表
核電延役至少要過4關因此,熟悉核能法規者表示,核電若要延役,第一關要修《核管法》,
新增「無照」核電廠也能申請延役。因行政單位已表態,《核管法》修法尊重立院,意味者主管機關不主動提修法,因此目前只有在野黨版修法草案;版本包括有「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延長為60年」;「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再運轉執照」等。
40年限制鬆綁後;
第二關則要一併修正子法《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將第16條延役須在執照屆滿前5年至15年申請的年限放寬。
另一種修法方式,是
直接在《核管法》中,針對「運轉執照已到期、除役中的核電廠」,新增一條適用申請延役條文。採用這種修法的好處是,只要條文設計得當,就不用再修正子法,節省法規面作業時間。
比修法更重要…設備更新、安全審查以上都只是法規面解除限制的修法作業,
光修法仍不能讓核電延役,還須通過核能安全檢查,完成設備更新。此外,3座已停機的核電廠,也因停機時間不同,有些甚至已拆除必要設施,而有不同的恢復期。
根據台電核後端營運揭露,最早停機的核一廠1號機,迄今停機已近7年;2019年7月獲原能會除役許可後,已拆除對外輸電塔、汽渦輪發電機、69kV開關場等,其中,汽渦輪發電機是核電廠「全黑起動」電源,一旦延役,勢必都要恢復。
至於核安檢查與設備更新要花多少時間?核安會官員表示,須視設備更新時間及台電回覆品質而定。核一廠除役進度。太報製表
核電廠除役規劃。太報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