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卓榮泰出席立法院《財劃法》修正案覆議備詢。周永受攝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3/12)日赴立法院就《財劃法》修正案覆議進行報告並備詢,他表示,這次三讀通過《財劃法》部分條文修正,確有窒礙難行之處,他向立法院提出五項理由,期盼透過法律案覆議的憲政程序,讓立委們能再次審視法案內容。
卓揆報告時指出,就《財劃法》部分條文修提出覆議的相關內容及理由為,一、調整各級政府稅收劃分,大幅削減中央可運用財源,直接改變中央與地方間之財政結構,卻未併同檢討中央與地方之事權分配,造成中央政府部分
施政項目無法順利推動或延續。
他舉例,將所得稅提撥中央統籌分配的比例由現行10%提高為11%、營業稅由現行扣除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40%提高為扣除1.5%,作為稽徵經費及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均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經以114 年度各稅預算案資料設算,初估中央政府將減少經常性收入3753 億元,直接改變中央與地方間之財政結構,但卻未併同檢討中央與地方之事權分配,衝擊中央施政量能,造成中央政府部分施政項目無法順利推動或延續。
二、修正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方式,進一步擴大城鄉差距,悖離財劃法立法本旨,且修正內容有所矛盾或欠具體明確,致窒礙難行。如修正條文第16條之1第3項第1款、第3款所定直轄市及縣(市)、離島三縣(市)之水平分配公式,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可供分配款項90.5%分配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與2.5%分配離島三縣(市);合計可供分配款項93%中,人口及營利事業營業額兩指標權重分別為45%及30%,合計高達75%,使人口稠密商業發達市縣更具優勢,進一步擴大城鄉差距,悖離財劃法調劑財政盈虛、均衡區域發展的立法本旨。
三、這次修正已大幅增加地方自有財源,財劃法修正條文第30條第3項有關中央政府不得減少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之規定,實不合理。四、修正條文將影響各級政府稅課收入預算的編列及稅款之劃解,未考量施行應有之準備作業期間,對預算秩序維持及執行,亦有窒礙此次修正對於各級政府預算籌編、稅課收入劃解與調整影響廣泛,而自公布日施行,未考量各級政府預算籌編應有的準備作業期間,及為周延執行應與地方政府協商施行日期,對預算秩序之維持及執行,亦有窒礙。
五、財劃法所定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機制,原為落實憲法第147條地方經濟的平衡發展。為符合憲法第147條及財劃法立法意旨,財劃法之修正實有再予充分討論,並審慎規劃之必要財劃法乃關於各級政府財政收支如何劃分、調劑及分類之立法;其所定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之財政調整機制,目的在於合理調劑地方財政盈虛,使較為貧瘠之地區亦可獲得正常之經濟發展,達成全民生活均足之目標。
卓揆說,這次修正內容既有各項窒礙難行之處,且與目標相反,更與憲法第147條意旨背道而馳,倘付諸施行,恐非全民之福。所以財劃法修正,不應倉促,宜再予充分討論並審慎規劃,尋求最大之共識,使分配機制更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