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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靜怡控遭警跟蹤 石明謹:有兩處違反《警職法》

    2025-02-02 14:54 / 作者 政治中心
    球評石明謹時常對時事提出評論。資料照
    政治評論員吳靜怡日前赴松山參加罷免國民黨立委徐巧芯活動,疑遭到警察跟蹤,令她心生恐懼,北市警局信義分局坦言逾越比例原則,現場指揮官、分局長李憲蒼已自請處分。經常發表時事評論的球評、前警察石明謹今(2/2)日在臉書發文,分局長自請處分的理由,不應該是違反比例原則,應該是下達「違法命令」,並直指本案有兩點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

    政治評論員吳靜怡日前在臉書PO文指出遭到員警跟蹤,要求台北市長蔣萬安,立委徐巧芯說明;而信義警分局解釋,為了避免衝突派員跟隨知名人物,逾越比例原則,分局長李憲蒼下達指令欠明確已自請處分。

    曾經擔任警察、知名球評石明謹今日在臉書發文,他表示,之前曾經講過,他職業生涯經歷過至少十任分局長,每一任分局長佈達談話時都要談比例原則,「但從來沒有一個人是說對的」;信義分局分局長,自請處分的理由不應該是什麼違反比例原則,應該是下達「違法命令」。

    石明謹指出,本案跟比例原則完全沒有關係,因為違法行為,不需要考慮比例原則,「一個人應該上銬,但是你銬得太緊,或是把他銬在不安全、不舒適的地方,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但是如果一個人不應該上銬,你卻把他上銬了,這不叫有違比例原則,因為你不管怎麼銬,左銬、右銬、上銬、下銬、溫柔銬、舒服銬,都是違法」。

    石明謹強調,警察行使職權必須遵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其中第11條規定,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一是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二是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他說明,所謂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指的是本來就會顯露在公眾得見範圍的行動,不能期待別人保障你的隱私,例如出門搭公車、逛百貨公司、參加公開集會等等,所以吳靜怡在參加集會後,走在街上的行為,確實符合這個條件。

    他認為,本案有兩個要件需要確認,才能執行的,首先,吳靜怡是否犯有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的嫌疑?或是參與犯罪組織?目前看起來沒有,除非信義分局能提出相關證據;其次,警察要執行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必須有「警察局長書面同意」,才能下達這種類似跟蹤的指令。

    他說明,雖然實務上只是送公文上去批,基本上做決定的可能只是分局長甚至組長、偵查隊長等級,但是型式上的公文是不可少,就算只是一張交通違規的罰單,章也是要一路蓋上去,如果本案有經過警察局長同意,那也要拿出來,誰蓋了章誰負責,或是誰這麼大尾,沒人蓋章就隨便勇敢的去做,「不能只是一句Sorry啦!我們違反比例原則啦!」就呼弄過去。

    石明謹提到,本案違反警職法的部分為「沒有吳靜怡具有犯罪嫌疑的證據」,以及「沒有警察局長的書面同意」,所以同法第3條的比例原則、第4條的應出示身份等等,其實都不用考慮,行為本身已經違法,不管出示什麼都沒用,違法的事不會因亮出警員證就不違法。

    另外,有人提出警職法第9條,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他反駁,該條文只適用於活動現場,而且規定可以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沒有授權警察進行動態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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