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全面禁用捕獸鋏。資料照片
立法院今(1/21)三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全面禁用金屬捕獸鋏。而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及非營利自用者,在符合申請、備查等規定下,可使用毒物、電氣、麻醉物或麻痺方法,或架設網具、使用獵槍以外槍械、使用陷阱或特殊獵捕工具,但仍不可使用獸鋏。
因含鋸齒的獸鋏造成野生動物極大傷害,廣受社會大眾關注,立院三讀通過《野保法》修法,全面禁用獸鋏。
另外,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原住民獵捕活動之狩獵申請,應為多元彈性措施,修正案也增訂原住民基於非營利自用得獵捕野生動物,及增加備查機制,包含出生、除喪、慰喪等不可預期的事件有狩獵需求,可以採備查制。
三讀條文也明定,原住民族未經許可狩獵到一般類或保育類野生動物都處行政罰,免受刑事司法追訴,並保留首次不罰的規定,讓原住民未經許可的狩獵行為全面除罪化。
三讀條文也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如果脫逃、逸失,飼主有通報之責,圍捕所需費用也由飼主負擔,並加重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的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