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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釘孤支」抗議司法不公妨害司法公正?司法院、法務部:除非違反集遊法

    2025-01-11 00:21 / 作者 周志豪
    立院司法委員會變更下周一(13日)委員會議程,改邀司法院與法務部周一到會專題報告「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讀者提供
    記者周志豪/台北報導

    民眾黨號召民眾今上街頭抗議司法不公。立院司委會召委鍾佳濱昨變更下週一議程,改邀司法院與法務部專題報告「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反制。但兩單位報告昨晚出爐,均尊重言論自由。

    立院司法委員會變更下周一(13日)委員會議程,改邀司法院與法務部周一到會專題報告「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讀者提供

    法務部表示,對符合集會遊行法所辦理的集會遊行,基於保障表意自由,均予以尊重。

    但法務部也提到,惟集會遊行中是否涉及相關刑事責任,仍應視具體個案、號召內容是否涉及恐嚇、煽惑他人犯罪、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命命,號召者有無強暴脅迫意圖、是否聚眾、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是否已構成恐嚇、妨害名譽、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等情形,再視相關行為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所定之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判斷。

    司法院也表示,依大法官釋字第445號、第718號解釋與憲法規定,人民集會自由屬表現自由範疇,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也是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的重要基本人權。

    司法院指出,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規定,「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除有違反集會遊行法等相關法律情形,應受憲法集會自由權之保障。

    司法院也提到,據立院目前審議中的相關修法草案,若僅是「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未對特定司法人員等具體對象做出犯罪或關說行為,均未合各修法草案定罪構成要件,但若有具體個案,仍尊重法院個案認定及判斷。

    司法院更認為,為保障集會自由,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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