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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身份不是想回就能回!內政部修法訂三大門檻、三種不得回復情況

    2025-08-17 21:47 / 作者 李佳穎
    陸委會外觀。廖瑞祥攝
    內政部預告修法,未來因申領中國身分證件,而喪失台灣身分,須符合對台灣重大特殊貢獻、有著台灣整體利益、基於人道考量等才能回復身分。對此,陸委會表示,「台灣籍」非常可貴,不是想取得就能取得,尤其曾經主動放棄台灣籍的人,政府核發身分許可,必須有足昭公信的理由。

    內政部預告修正「在台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原本具有台灣身份而因故遭撤銷者,若申請回復,應有具體事證認定符合下列情形包括對台灣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重大特殊貢獻;有助於台灣整體利益;或基於人道考量。

    對此,陸委會表示,雖然法令用語是「回復」,但實質上就是「中國大陸籍」要申請取得「台灣籍」,而「台灣籍」非常可貴,不是想取得就能取得,尤其曾經主動放棄台灣籍的人,政府核發身分許可,必須有足昭公信的理由,這三個條件是把過去審查的標準加以明確化。

    事實上,草案增訂3種得不予核發、撤銷及廢止許可的狀況,包括現在或曾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宣傳;曾有或現有違背大陸政策或法令;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利益之虞,外界也好奇過去曾因持有中國身份證件或護照而遭撤銷的人士是否有機會回復身份。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於8月14日例行記者會曾回應,修法不是針對特定個案,但若取得中國籍後積極在對岸從事政治宣傳,或者從事一些不利於台灣國家利益,或是有違反《反滲透法》或《國安法》等情況,要回復台灣身分就比較困難,至於特定個案若有申請時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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