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林姿妙。翻攝自林姿妙臉書
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僱用專員許智信109年至112年間,對外誆稱為宜蘭縣長林姿妙秘書,以握有未公開之政府採購標案可投資之名義,詐騙17名被害人收取款項,詐騙金額高達6,500萬元,全案經宜蘭地檢依貪污治罪條例、刑法詐欺罪嫌起訴後,宜蘭地院今(7/26)宣布判決結果,判處許智信12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
宜蘭地院指出,許智信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起至112年9月29日止,先後受宜蘭縣政府聘用擔任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僱用「僱用業務員」、「僱用管理員」、「僱用專員」,辦理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相關業務,其後又因支援縣長室基層服務業務,對外彰顯其為宜蘭縣長秘書、助理、宜蘭縣長團隊駐區宜蘭市專員之身份。
宜蘭地院查出,許智信利用職務上綜理上開業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於110年6月至112年9月26日間,在宜蘭地區,以有未公開之政府採購標案可投資之名義,向本案10名被害人收取款項,致本案10名被害人各自陷於錯誤,而於110年6月至112年9月26日間陸續交付款項。
除此之外,許智信在112年1月至9月18日間,明知其積欠高利貸無力償還,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以向本案7名被害人佯稱有投資案可供投資之方式,詐欺本案7名被害人,致本案7名被害人各自陷於錯誤,而於於112年1月至9月18日間陸續交付款項。嗣因本案17名被害人聯繫許智信無著,且許智信自112年9月28日起無故曠職,被害人報警處理始悉受騙。
宜蘭地院審酌許智信為填補在外所欠巨額債務,已無還款能力,恣意利用職務上機會之便,訛稱有政府採購標案可投資獲利,或佯稱有一般投資案可獲利,以此方式詐取鉅款,嚴重破壞國家典章,敗壞公務人員形象至鉅,且犯後仍矢口否認具有公務員身分,未能全部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不佳。
宜蘭地院考量許智信犯罪所生危害重大,詐騙金額高達6,500萬元,且許智信所犯各罪行為期間、詐騙金額、還款情況等節,因此就許智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共10罪;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7罪,各量處判決有期徒刑7月至有期徒刑7年10月間,並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各宣告褫奪公權5年,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