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其中人事同意權被強化,審查後提出院會改以「記名投票」表決,從交付審查日開始計算,審查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
而最受關注的是,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復及相關資料的同時提出結文,並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復,絕無隱匿或提供虛偽資料,面對立委審查時也應當場具結,絕無匿、飾、增、減等語,若違反相關規定,經立法院決議,可以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相關條文引起議論,人事同意權可針對專業、學歷、學識進行審查,把訴訟法中訊問證人,要求不得作偽證的具結運用在人事審查上,恐還有很大的討論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