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外濟南路青鳥行動。廖瑞祥攝
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新增「國會聽證權」,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委員會交付的議案,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人事同意權案,可舉行聽證會。
什麼是聽證?聽證(hearing),是指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給予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供意見、提出證據的機會,也是對特定事實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依照我國《行政程序法》規定,聽證權可區分為公聽會與聽證兩種,兩者不同處,在於聽證更正式,且具法律效力。
部分國家以聽證制度來強化國會調查權。
可否拒絕出席?根據三讀通過條文,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雖然有明定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的國家機密事項;逾越聽證會調查目的所提出的詰問或對質;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得拒絕證言的事項;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等,可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但誰來認定?立法院多數。有沒有一個更客觀的認定基礎?沒有。會不會變相成為不同政黨的攻訐場域?有可能。
受邀出席聽證的權利與義務?若拒絕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經立院議決,處1萬元至10萬元罰鍰,可連續罰。
一般民眾出席聽證者若虛偽陳述,經立院議決,會被罰2萬元到20萬元罰鍰。政府人員、公務員若虛偽陳述除了會被移送監院彈劾或懲戒,還要面臨刑事責任,這又回到「藐視國會罪」的部分,最重會被關1年。
但什麼是虛偽陳述,依舊沒有明確定義,決定你有沒有虛偽陳述的,是立法院院會。受邀出席的人員卻沒有足夠的權益保障,可能得自己一人面對聽證會,因為律師陪同出席,得要主席同意。而準備時間一樣只有5天,充不充分有待商榷。
國會聽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