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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委籲速修「黃郁婷條款」懲代表隊選手不當言行 體育署:盼趕在世大運或亞運前完成

    2022-02-11 14:39 / 作者 徐筱嵐

    針對台灣競速滑冰選手黃郁婷日前因身穿中國隊服一事,引發譁然。立委黃國書今(2月11日)呼籲體育署儘速修正「國家代表隊選手參賽處理辦法」,若選手有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等不當行為,經查證屬實可懲處或取消代表隊選手資格。體育署副署長洪志昌回應,將儘速研議修訂,盼能趕在6月成都世大運、9月杭州亞運前完成。



    近日外傳,北京冬奧開幕式原本台灣代表團有意更換掌旗官,受到國際奧會施壓而作罷一事,洪志昌則反駁,並無打壓一事;而閉幕式是否仍由黃郁婷擔任,他說,由於部分選手在賽事結束後,已提前離開,是否參加還不一定,有待總領隊會議於2月18日開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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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自2018年修正後,尚無選手因此遭到懲處,立委黃國書(中)籲增訂黃郁婷條款,懲處代表隊選手的不當言行。(圖片來源/徐筱嵐攝)




    競速滑冰選手黃郁婷因爆出穿中國隊服練習影片引爆爭議,立委黃國書今日舉行記者會並邀請體育署副署長洪志昌到場說明。黃國書表示,代表隊選手的言行舉止攸關國家形象,黃郁婷的言行涉及毀損團體形象和國家榮譽的問題,但檢視相關法規「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卻無懲處機制。



    黃國書指出,「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15條僅規範,選手於培訓或參賽期間,有4種情形可經由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提經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懲處或取消其代表隊選手資格。而這4種規範卻無法適用黃郁婷事件,所以,要求體育署修或新增辦法,「若選手有其他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的不當行為,經查證屬實」,也可納入法規進行懲處,甚或取消代表隊選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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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委黃國書籲修正「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若選手有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等不當行為,查證屬實可懲處或取消代表隊選手資格。(圖片來源/徐筱嵐攝)




    除了北京冬奧,今年在中國舉辦的國際重要賽事還有6月的成都世大運及9月的杭州亞運等,黃國書認為,為防止黃郁婷事件重演,體育署應儘速完善法規,修正選手不當行為的處理辦法,除了維護國家尊嚴的立場,同時讓體育署有懲處依據。



    副署長洪志昌允諾,將會儘快與法制單位進行研析、修法,同時加強指導國手的言行教育,目前已請國訓中心進行相關的宣導工作,而代表團也跟黃郁婷和其父親兼教練黃錦龍進行溝通,待台灣代表團返國後,將本次發生的行為舉止納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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