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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益世涉貪6300萬轟大法庭裁定「違憲」 聲請釋憲踢鐵板

    2023-12-01 15:09 / 作者 侯柏青
    前國民黨立委林益世今年8月在妻子彭愛佳陪同下到高院出庭。資料照。侯柏青攝
    前國民黨立委林益世涉收賄6300萬元纏訟多年,歷審對貪污見解迥異,最高法院大法庭今年統一見解採「附條件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民代收錢喬事涉貪」,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林益世認為大法庭裁定、刑事判決及貪污法條有違憲之虞,挑戰釋憲,但憲法法庭日前決議不受理,林益世將重回高院戰場。

    檢方指控,時任立委的林益世收賄,並以立委職權施壓中鋼等企業助業者拿下轉爐石等契約已涉嫌貪污。但一審採認「法定影響力說」,認為其行為和立委法定職權無關,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刑5年6月,二審則採「實質影響力說」,認行為和立委職權有關,改用貪污罪重判12年。更一審又改採「法定職權說」,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4年10月。

    檢方上訴高院後,最高法院大法庭今年3月統一見解後,採取「附條件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民代收錢喬事涉貪」,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對林益世的訴訟相當不利。

    高院更二審今年8月開庭,林益世律師團出招單挑大法庭,認為最高法院依照大法庭的裁定將已確定的判決發回違憲,律師團強調已提出釋憲,更抬出司法院長許宗力表示,「當年有上許宗力老師課的法官都知道,他曾經說過,法官如果認為法律有牴觸《憲法》的疑慮,就要聲請釋憲。」律師團盼合議庭勇敢裁定停審,聲請釋憲。

    林益世向憲法法庭主張,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所該判決適用的《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都有違憲疑義,據此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指出,聲請案若不具備《憲法訴訟法》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根據《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憲法》保障的權利若遭受不法侵害,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後,對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以及適用之法規範,若認為恐牴觸《憲法》,可聲請憲法法庭宣告判決違憲。

    裁定認為,該判決是台灣高檢署提起上訴部分,宣告原判決關於有罪(含轉爐石契約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以及其他上訴駁回。而撤銷原判決的部分不屬於「終局判決」,至於上訴駁回的部分雖然屬於無罪確定判決,卻不屬於(對當事人)不利確定終局判決,關於上述兩者,聲請人依法均不得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因此一致裁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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