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示意圖。侯柏青攝
網媒《上報》陳姓女記者2年前撰寫標題為「【PLG內幕】高雄鋼鐵人撇中資遭打臉最大股東靠姊夫『中國老賴』錢濤金援」,指涉大股東錢濤為中資、中國法院認證信用不良黑名單(俗稱老賴),遭錢濤提告求償1000萬元及刊登澄清啟事等。台北地院認為,陳女依中國徵信網站及法院民事裁定書內容撰寫,也求證投書人及時任領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判錢濤敗訴。可上訴。
錢濤主張,記者的報導影射他是中資,又指摘他是「老賴」,還說他經營的公司是中國法院公示的「失信公司」,是經中國法院列為前科累累的限制高消費企業。但他強調,根據中國官方資訊,確認沒有任何和他有關的民事執行訊息,他更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報導指稱的狀況,也根本不足以讓他成為中國法院認證的「老賴」。
他表示,其經營的公司雖然有未執行的案件,但全都不是在他擔任負責人期間立案,公司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訊息和他沒關係。他認為,陳姓女記者未經合理查證就撰寫不實報導,導致他名譽受損,要求女記者和《上報》連帶賠償1000萬元,另移除報導及在《上報》網站首頁、臉書粉絲團及2家平面媒體頭版刊登澄清啟事。
陳姓女記者向法院主張,該報導涉及高雄鋼鐵人球隊的股東組成和資金來源,事涉職業運動發展的公領域事件。根據投書者提供的中國商業調查工具「天眼查」、「天眼風險」等徵信網站查詢資料,顯示錢經營的公司有數百筆風險警示,且錢濤為中國法院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她認為徵信網站規模很大,資料也來自官方,加上投書者有提供中國民事裁定書佐證,她因此認定有可信度。
此外,她為了避免「同名同姓」問題,曾向投書者傳訊息確認,並曾多方聯繫時任高雄鋼鐵人領隊兼無極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特助陳冠豪確認,但都沒有獲得回應。她認為,已盡記者查證之責。
台北地院則認為,高雄鋼鐵人的資金問題曾經過多家媒體披露,且高雄市議員黃捷也曾提出質詢,撰寫報導攸關公共利益。陳姓女記者根據投書者提供的中國徵信網站查詢資料和民事裁定書,得知原告(錢濤)曾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融盛(深圳)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市博華無極諮詢有限公司及深圳車寶寶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是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的「失信公司」或被法院列為限制高消費的企業。
此外,陳女也向投書者求證確認代表人並非「同名同姓」,加上出刊前也用多方管道向時任領隊陳冠豪(涉嫌找人報復陳女觸犯侵入住宅、妨害秘密及毀損等多項罪名,今年6月中旬離境未歸,8月11日遭新北地檢署通緝)求證,盼能提供平衡報導,不過都未能聯繫上陳男,已盡合理查證之責。
北院認為,陳女在寫報導前,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認定不須負侵權害賠償責任,判決「免賠、免下架、免澄清」,且《上報》也不需要共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