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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子佼對未成年女網友強吻、拍裸照慘了! 可能刑責曝光

    2023-06-19 16:10 / 作者 侯柏青
    黃子佼與孟耿如。翻攝孟耿如臉書
    黃子佼傳出10多年前強吻17歲女網友及拐騙拍裸照。法界人士指出,他的犯案時間落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前身《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由於當年拍攝「性影像」尚未制定罰則,沒有觸法問題;但「強吻」舉動可能構成性騷擾或《刑法》強制猥褻罪,前者已逾6個月追訴期,但後者追訴期為20年,若成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值得注意的是,由於被害人未成年,還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2分之1刑責,最重可判到7年半。

    據了解,黃子佼拍少女裸照地點為長榮桂冠酒店,轄區警方表示,並未接獲報案,若有違法事證,將依法偵辦。台中地檢署表示,有關今日報載某藝人疑涉有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乙事,如有犯罪情事及相關事證,本署會依法偵辦。

    根據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拍攝未滿18歲的兒童或少年性影像,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萬元到30萬元不等罰金。該法也規定觸法者可能要接受輔導教育。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長張秀鴛下午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依據媒體上的資訊,發生時間約為2007年,當時舊法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尚未修法成為現行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鑒於舊法未規定「性影像」部分,因此不溯及既往。但她解釋,若有強吻行為,可能構成《刑法》224條強制猥褻罪,若屬實,刑度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這條罪名為「非告訴乃論」,司法機關如果獲悉,必須立案調查。

    張秀鴛表示,性影像部分雖然不適用舊法《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但行為是否觸犯其他法令,必須由檢警蒐證認定,若黃子佼現在散布手上持有的影像,即可依現行法令處理。張秀鴛表示,基於保護兒少權益,對未成年人犯案,刑責比對成年人更重,強拍未成年人裸照,依據犯案時的手段、情狀等樣態,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她進一步解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上路後,性剝削案件的樣態中,有87%可能是拍攝、製造兒少性交或猥褻照片等案件,可能都是孩子被誘騙拍攝或自拍,目前已全部修法納入刑責規範。

    法界人士分析,黃子佼的犯案時間點為10多年前,早於該法修正前,確實無法追究他的刑責,另依舊法《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若黃子佼當時拍攝的照片未涉及性交、猥褻等情節,就不會觸犯刑責。

    根據被害人描述的情節,如果黃子佼是基於「性騷擾」意圖偷吻對方,可能觸犯《性騷擾防治法》,不過該條罪名告訴期僅有6個月,早已超過告訴期。只是,從媒體披露的資訊看起來,黃子佼在過程中不但違反對方意願,還可能施以強制力,因此仍有可能觸犯強制猥褻罪,若成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法院量刑時,會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2分之1刑責,最重可判到7年半。

    根據《刑法》追訴權時效規定,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期為20年,此案仍在追訴權時效內,被害人可以把握時間提告,檢警也應主動查辦。至於最終會不會構成罪名,以及構成哪一條罪名,仍待司法調查才能釐清。

    《太報》關心您:若遭到性騷擾或性侵害,請撥打113專線,尋求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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