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侯柏青攝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部分違憲判決,認定檢調赴律師事務所時搜索扣押時,必須排除被告與律師之秘密文件,並要求2年內修法。法務部晚間表示,現行偵查實務已經符合憲法判決意旨,但為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和辯護人權利,讓檢察機關執法更有依據,將配合司法院研議修法,完備法制規範。
法務部表示,被告、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間秘密自由溝通權,涉及被告受有效辯護協助、公平審判與不自證己罪的核心領域,應受高度保障。法務部肯定秘密自由溝通權之保障,但在個案追訴犯罪、發現真實的重大公益上,並非絕對不能用公權力干預。
法務部表示,依據《刑事訴訟法》但書規定,原則上不能扣押被告與辯護人往來之郵件、電報等,除非已經認定這是犯罪證據,或有串滅證變造證據或被告可能逃亡的情況,才可以例外扣押。此外,法務部已在2014年用函釋目的性擴張解釋,表明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間基於信賴關係所獲知秘密之文書紀錄,都不得扣押,不得扣押的客體也擴及到「郵件、電報」以外的文書紀錄。上述部分,檢方多年來已落實規範。
法務部解釋,檢方在辦案實務上,本於謹慎嚴謹的態度,已經極少看到搜索、扣押第3人律師事務所的情況,沒有恣意濫權的疑慮。縱使檢察官認為有搜索扣押必要,也會基於偵查犯罪具有時效性與密行性,不公開搜索扣押,並依比例原則,採取最小侵害之方式妥慎、迅速為之,以維護律師事務所之聲譽,保障被告的訴訟權。
至於憲法法庭認為,應該排除搜索扣押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資料(如文書、電磁紀錄等),這部分2年內要修法。
法務部對此表示,為促進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之權利,亦使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之執法有所依循,本部將持續配合法規主管機關司法院研議修法,以期完備有關律師事務所搜索扣押之法制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