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侯柏青攝
前士林地院法官陳梅欽涉嫌詐領6136元加班費、帳戶另有超過1500萬元不明財產等,遭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士林地院因無法認定他有詐領加班費的犯意,加上檢方對於財產來源不明的部分舉證不足,判他無罪。高院今天維持一審結果,二度判陳梅欽無罪。
現年61歲的陳梅欽是司法官班33期結業,1995年起先後擔任澎湖地院候補法官、士林地院民事庭法官,但他近年來捲入私生活不當、言語性騷擾女同事爭議,他事後主動辭去法官職務,轉任律師。不過,監察院調查後仍決定彈劾,司法院職務法庭判他「免除法官職務」。
檢方調查發現,陳梅欽在被檢舉涉貪的時間點,帳戶出現1537萬元不明財產,遠超過他的年薪和房子租金收入,檢廉也跟監發現,陳梅欽有時不在法院加班,卻在個人差勤系統裡偽填加班時數,詐領加班費6136元。
但士院開庭時,陳梅欽抗辯說,他的加班時數遠高於此,請領時間應只是「誤填日期」;他也強烈否認涉貪,合理收入來源超過3200萬元,是檢方誤把他的房貸、家用等花費列為收入源。
士院清查發現,陳梅欽的結案量及辦案績效,都高於士院民庭平均值,考量法官的工作以「自律」為主,申報加班時不排除可能「便宜行事」,此外,也無法排除他主觀上可能認為「自己實際的加班時數遠超過可以申領的加班時數,故只要在法院每月得申請的加班時數20小時內申報加班即可」的可能性,因此無法認定他有詐領的不法犯意。
此外,士院也認為,檢方未舉證陳梅欽確有向當事人收賄的具體事證,只憑蒐證照片就認定他有涉貪,說明過於空泛,且檢方對於他可能犯罪的時間點「舉證不足」,讓法院無法產生有罪心證,因此判他無罪。
檢方上訴高院後,高院今天維持一審結果,判陳梅欽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