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日前出席凱達格蘭基金會18周年感恩募款餐會。資料照。廖瑞祥攝
前總統陳水扁涉及貪汙案,2010年遭最高法院判刑11年確定,法務部律師資格審查會2021年11月發文廢止其律師證書,陳水扁訴願失敗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處分。法院審酌,法務部的訴願決定和處分符合律師自治規定,以及《憲法》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判扁敗訴。全案可上訴。
陳水扁主張,最高法院的判決違反《刑法》2006年就貪污罪限定在「法定職權」的修法,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且該判決還違背最高法院審案慣例,罕見地在上訴3個月內就「自為判決」確定。
他也認為,《律師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依其罪名及情節足認有害於律師之信譽,不得發給律師證書」、第9條第5項「2019年12月13日修正前有前項規定者,法務部應於修正施行2年後兩年內廢止證書,這兩項規定違反律師自治原則,原處分也有違「從新從輕」原則。
他另主張,2020年1月15日新修正的《律師法》,把撤銷(或廢止)律師資格須「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的規定直接刪除,將審議權限逕自改由法務部認定,等同變相架空「律師自治」原則。他痛批,日後當律師遭受到國家濫權迫害時,將失去「以同儕審查認定是否有害律師信譽」的保護網,顯然違反現代憲政國家律師自治的重要原則,大開民主法治倒車。
他也不滿,新修正的《律師法》將律師資格的審議改由官方色彩濃厚的法務部來認定,此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的精神。再者,他身為我國前總統,卻經法務部過度擴張《律師法》的解釋,廢止他的律師證書,顯不符合比例原則。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審查後認為,陳水扁已遭判決確定,法務部依規定廢止律師證書,並沒有處分錯誤的問題。此外,不論是法務部審查核發律師證書,或是法務部本於《律師法》規定廢止證書,法律都規定必須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意見,此舉讓核發或廢止證書的決定標準,能與律師執業的標準相符,符合律師自律自治的精神。
合議庭也認為,新修正的《律師法》也增加不廢證的過渡條款,就是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及兼顧信賴利益所增訂的,已兼顧透過廢止律師證書手段確保杜絕重大犯罪者進入律師職業市場的公共利益,也保障律師工作權,並未讓人民的權利長期處於不確定之狀態,因此不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基於以上理由,認為法務部的處分沒有違誤,判陳水扁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