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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女租屋25年喊「優先承購權」拒搬遷 法官打臉判房東勝訴

    2026-05-20 13:39 / 作者 曹岡陽
    租屋族須注意租賃合約內容。資料照片。廖瑞祥攝
    高雄一名王姓女房客,向張姓房東租屋多年,但去年2月房東想把房屋收回結束租約,但王女卻拒絕搬遷,甚至主張她已承租該屋超過25年,擁有「優先承購權」。房東沒辦法只好將其告上法院,經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王女並不符合優先承購權要件,因此判王女應搬離,房屋須返還張姓房東。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姓房東主張,她多年前將名下房屋租予王女,但後有意將房屋收回處置,並於114年2月底口頭告知終止租約,同年3月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表明將收回系爭房屋,但王女均不願搬離,因此只好提出告訴,請求王女遷讓返還房屋。

    王女向法院提出抗辯,稱她已承租該屋超過25年,期間從未積欠過房租,因此她就系爭房屋應有「優先承購權」。王女表示,搬家不容易,張姓房東要求她搬離並不合理,請求法官駁回張姓房東之訴。

    不過高雄地院法官審酌後,認定雙方的租賃合約並未訂定期限,因此房東得隨時終止租約、請求租客搬離。

    另外,地院法官指出,《土地法》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民法》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法官認定,該案件僅單純房屋租賃,租約無涉基地及土地,雙方並非就該屋成立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關係,亦非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自無優先承購權可言,因此法官判處王女應搬離並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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