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黃國昌。資料照。廖瑞祥攝
台灣民眾黨前黨主席柯文哲因涉入京華城弊案,於2024年12月26日遭台北地檢署以違背職務收賄、圖利、公益侵占及背信等4罪起訴,總計求刑28年6個月。案件移送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法院裁定柯文哲以3000萬元交保,當時《鏡週刊》發行「柯文哲案全紀錄」特刊,民眾黨因此在臉書痛批「自甘墮落、淪為當權者鷹犬的全紀錄」,《鏡週刊》因此對民眾黨主席黃國昌等3人提出妨害名譽罪告訴,台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後《鏡週刊》提起再議,但台高檢署認為調查完備予以駁回,不起訴處分確定。
2024年12月27日,民眾黨在臉書PO文:「這是是一份媒體自甘墮落、甘為當權者鷹犬的一份全紀錄。這是一份鏡週刊自證己罪、昭告天下台灣司法的偵查不公開是個笑話、向全世界證明北檢圖利鏡週刊的全記錄!看完北檢的起訴書,如同重讀一次鏡週刊!兩份高達87趴相似度的文書,到底是誰抄誰的,已經難以分辨。這真的是台灣司法和媒體的最大悲哀。」文章還痛批這份特刊「正是一份媒體自甘墮落、淪為當權者鷹犬的全紀錄。」
《鏡週刊》認為民眾黨的PO文已損及聲譽,因此對、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文宣部主任李頂立及葉姓小編提起妨害名譽告訴。北檢調查後於今年3月間做出不起訴處分。、文宣部主任李頂立及葉姓小編提起妨害名譽告訴。
對於這個結果,民眾黨在臉書表示,《鏡週刊》的提告屬於濫用司法資源的行為,試圖以刑事手段壓制異議聲音,但最終未能得逞。他們並強調,《鏡週刊》在偵查過程中頻繁刊登涉及柯文哲案的偵查內容及辦案細節,質疑其取得相關資料的合法性,同時批評偵查不公開原則遭到嚴重破壞。
另一方面,《鏡週刊》不服這個不起訴處分結果提起再議,但台高檢署認為全案已調查完備予以駁回,不起訴處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