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中校樓文卿涉幫助間諜,更三審改判12年。軍人示意圖。取自Pexels
有中共解放軍背景的鎮小江以港商身分來台,吸收我空軍官校飛行訓練指揮部前中校副主任樓文卿當共諜,樓男再收下被策反的前空軍中校劉其儒(通緝中)賄賂洩密。本案纏訟多年,高院更二審重判17年,更三審今天改判12年、褫奪公權8年,高院公布改判理由,並砲轟他深受空軍持續栽培,應知「保密防諜」是軍人基本常識,卻洩密幫助間諜,損害軍人品操與形象。
調查指出,樓文卿於2009年7月到2015年間擔任空軍官校飛行訓練指揮部中校教官,鎮小江(判4年定讞,刑滿後已驅逐出境)當年來台吸收樓男及有「空戰英豪」美名的前上校副指揮官葛季賢。在台的中共間諜劉其儒(空軍中校退役,因此案通緝),後續引介樓文卿到國外與中共官員見面,樓男則提供空軍內部文件(部分核定為機密)幫劉其儒從事間諜工作,並收取4千美元、5萬台幣的報酬。
檢方依《陸海空軍刑法》之助敵罪起訴樓文卿及葛紀賢,兩人歷審均被判無罪,案件更審擺盪多年,但高院更三審逆轉重判樓文卿17年,葛紀賢的部分,因為受到不正訊問及檢方舉證不足的影響,仍維持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葛紀賢部分遭駁回。無罪定讞,樓文卿則發回高院更三審;高院日前傳喚樓文卿到庭,除5萬交保以外還命帶電子手環監控。
合議庭今天改判樓文卿1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8年,合議庭也公布理由。
合議庭指出,樓文卿在審理時否認犯罪,但依卷內事證,足以認定他有助敵犯行,他涉犯的罪名包括《陸海空軍刑法》第17條第1項第2 款後段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因此從重論處助敵罪。
合議庭考量,他經手洩漏的內部文件參考價值較低,而且樓文卿只收取4000美元、5萬台幣,拿到的報酬不高,情節尚屬輕微,因此依《陸海空軍刑法》規定減刑;此外,本案審理已經超過8年都無法判決確定,因此依《速審法》規定減刑。
檢方部分起訴罪名,高院更三審未認定。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起訴書認定,樓文卿交付給劉其儒的空軍內部文件,曾包含被核定為機密的文件,認為他另犯《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第2項之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罪嫌。
不過,合議庭則認為,依照權責機關的函文發現,起訴書指的「經核定為機密」的文件,並沒有編列在樓文卿交付文件的章節中,而是單獨存放在管制單位內,有保險鎖的公文保密櫃內,而且只能在特定地點進行借閱。這些機密文件顯然不屬於樓文卿職務上應保管之文件,也沒有證據證明,樓文卿曾借閱該機密文件,基於罪疑唯利被告原則,這部分不成立犯罪。
至於為什麼判處12年?合議庭指出,審酌樓文卿為中華民國空軍官校畢業,持續擔任教官,還升遷到中校官階,受到中華民國空軍栽培,本應知保密防諜為軍人最基本常識,對於因為飛行任務所配發的文書,應該盡到職務上保管責任,竟受中共間諜劉其儒利誘,違反職務提供空軍文件幫助劉其儒從事間諜活動,還收取報酬,嚴重損害中華民國軍人品操與形象。合議庭復考量,樓文卿曾一度坦承犯行,後來又否認犯行的犯後態度,兼衡他沒有前科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情狀,決定量處1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8年,另追徵犯罪所得4000美元、5萬元台幣。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