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廖瑞祥攝
前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王元隆趁辦案之便,兩度對一名帥氣鮮肉男警伸鹹豬手,還曾傳「肉棒給我看一下」等鹹濕簡訊撩,更約小鮮肉泡湯,被自家人依《性騷法》起訴,雙方在法院和解撤告。懲戒法院今天下重手免了他的檢察官職務,降級改調檢察事務官,法院指出,主要是考量他已賠償被害警336萬且參加性平課程,態度良好,審酌他擔任檢察官25年「具偵查經驗」,是適合的辦案輔助人才,因而決定讓他留在地檢署。全案可上訴。
調查指出,司法官班38期結業的資深檢察官王元隆,年約60歲,喪偶育有一名小孩,自2000年分發到南投地檢署擔任候補檢察官以來,檢察生涯累積25年。諷刺的是,他在案發時為婦幼專組檢察官,明明專辦性侵、性騷案件,卻對年僅20多歲的小鮮肉帥警毛手毛腳,讓檢察界顏面盡失。
小鮮肉帥警剛分發就被相中。警察示意圖。翻攝畫面
露骨對話!認小鮮肉「補眼睛」調查指出,王元隆在去(2024)年1月在小鮮肉帥警的同事介紹下認識他,1/9加LINE交辦一起毒品案件,化名「夏洛克」的王元隆1/12突然問小鮮肉「你幾年次」,他回答之後,王元隆發現對方年僅20歲出頭,旋即傳送「也太補眼睛了」、「哪好意思肖想?」、「認真問,可能你爸都比我年輕,不要跟我說,比較沒有道德壓力」。同年1/18,王元隆又傳訊問他「有來拿指揮書了?」他禮貌性地回,「好的,謝謝檢座,請問是找書記官還是找檢座您拿?」他竟回「『肉棒』來給我看一下啊!」不料,小鮮肉轉彎改而向書記官拿指揮書,事後回覆王元隆「報告檢座:指揮書有拿到了!!」王元隆竟扼腕地說「可惡!!!我要看鮮肉ㄟ!!!」小鮮肉無奈回「檢座,我下次一定到。」
同年2/1中午,王元隆又傳簡訊給他「好想去泡溫泉~~」、「現在有空過來找我?」他稱「馬上過去」,王還叮囑「你不要帶OO(小鮮肉的同事)來喔!」後來王元隆又告訴他「好想去泡溫泉、陪我去」、「陪我去過年後了!湯屋!」、「案件『隨你發揮』!」。沒多久後,王元隆詢問他「過年放幾天?」小鮮肉回覆「放6天」,王元隆旋即表示,「回來上班的時候~通知我,『享用鮮肉』!」2024年2月20日中午,小鮮肉到南投地檢拿資料,王元隆趁機將他帶到位於地檢署4樓的檢察官研究室,還要他和自己並肩坐在長沙發,王元隆邊講話,手邊摸往小鮮肉的背部、左大腿偏內部隱私,他被嚇到縮起身體,心理極度不適。
沒想到,王元隆得逞後不知悔改,用LINE約小鮮肉到地檢署談公事時,又陸續夾帶「補眼睛」、「小鮮肉感覺『很可口』!」等噁心簡訊給對方。
性騷擾示意圖。取自Pexels
二度被摸,鮮肉帥警「講到哭」同年4/23下午,小鮮肉來檢察署討論案件,王元隆又將他帶往檢察官研究室,又硬要他自己一起坐在長沙發,雙方幾乎並肩,王元隆趁機摸他的背、肩膀後方及大腿內、中、外側隱私部位。小鮮肉被這一連串操作嚇到縮起身體,當場身心不適。
據了解,小鮮肉返回警局後向長官,神情沮喪地向小隊長反映兩度被性騷擾,小鮮肉眼眶泛紅,小隊長安慰他「一定會跟長官報告」。而小鮮肉向更高長官報告這件事時,更是害怕得發抖,而且還一度講到哭了。
時任南投地檢署檢察長黃元冠(現任高雄地檢署檢察長)獲悉後不護短,立即指示婦幼專組主任檢察官分案偵辦,也將王元隆調離該組,法務部事後以「人地不宜」理由將他調任雲林地檢署。
離譜的是,王元隆收到傳票後,竟然打電話問小鮮肉「為什麼要告我?還是別人告我?」小鮮肉被質問後不知如何回答,只得回「不清楚」,其神情徬徨無助,同事則機警要求小鮮肉開擴音,結果聽到王元隆在電話裡要他「到辦公室談一下」。小鮮肉出庭時也痛苦地說,接到王元隆來電很害怕,害他當天下午馬上求診身心科,被診斷出有焦慮和憂鬱的狀況。不過,檢方調查時,王元隆輕描淡寫,只承認摸了一下他的背,否認摸大腿等私密處,至於為什麼傳送那些噁心簡訊?他則強調是正常對話,他堅稱,「肉棒」是指警察,絕對不是指「生殖器」,如果這些話讓小鮮肉不舒服,他願意道歉。檢方打臉「故意擠沙發」但檢方痛斥,王元隆供詞避重就輕。檢方揪出,檢察官研究室左右兩側都有討論用的桌子,更有15把個人椅子,單純討論公事可以坐個人椅,兩人在沙發上「並肩而坐」不合常理;而且,王元隆在檢察官任內也有上過「鹹豬手別來-拒絕職場性騷擾」、「解謎性騷擾」等課程,難道會不清楚性騷擾的界線?
檢方也認為,王元隆傳送「性意味」明顯的簡訊,還要求「OO(小鮮肉同事)不要來『壞事』」、「救你」等字眼,凸顯他認為這是壞事,而且被害人也認為自己「身陷險境」,加上小鮮肉曾向長官反映,兩人沒有嫌隙,應無誣陷之理,因此將王元隆依《性騷擾防治法》起訴。
一審南投地院開庭時,王元隆獲和解撤告,法院判公訴不受理,但法院也將王元隆涉及權勢或機會性騷擾部分退回檢方偵辦。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則將他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時任南投地檢署檢察長黃元冠不護短,偵辦自家檢察官。資料照。陳品佑攝
法院斥:辦婦幼案件竟性騷擾至於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天為何下重手,直接拔了王元隆的檢察官職務?合議庭也公布答案。
合議庭指出,王元隆身為婦幼專組承辦檢察官,專辦性侵等刑事犯罪偵查業務,對構成性騷擾的刑事犯罪規範有一定認識,竟利用和小鮮肉合作辦毒品案的機會傳送性暗示訊息,還大膽在檢察官研究室摸對方身體及隱私部位,導致被害人身心受創,已嚴重減損檢察官的職業榮譽與尊嚴,傷害司法形象及國人對檢察官追訴犯罪公正的信任感,情節重大,有必要懲戒。合議庭認為,本案導致社會貶低檢察官的整體評價,更損害人民對王元隆從事檢察官的信任感,他日後若想繼續用檢察官身分領導指揮下屬辦案,恐怕相當困難,認定他不再適任,必須汰除退場。
但合議庭考量,王元隆已承認客觀的違失事實,行為後態度良好,不但知道反省,也取得被害人的原諒而調解成功,更賠償對方336萬元。此外,他也依照調解筆錄內容,在今年參加了高達49小時的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合議庭認為,王元隆雖然不適任檢察官,但他已經擔任檢察官25年,具有相當偵查經驗,如果將他調為檢察事務官,也能協助檢察官訊問、拘提、搜索等犯罪偵查,可以成為適合檢察機關的輔助人力,和他的原職銜接也比較不會出現適應上的問題,因此命他改調台中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職務編號A600685),合議庭今天也對他作出停職裁定。全案得上訴。
本案由職務法庭第二庭承審,審判長為張祺祥(懲戒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楊坤樵(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陪席法官何俏美(最高法院法官),參審員李淑君(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副教授)、張文貞(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合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