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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博恩「有趣的演講」收入逾2200萬 拒繳26萬娛樂稅「這原因」敗訴

    2025-09-30 17:02 / 作者 駱肇樑
    喜劇演員曾博恩三年前舉辦售票演出「有趣的演講!《三重標準》」,被認定符合技藝表演,應依法課徵娛樂稅。翻攝自「Stand up, Brian! 博恩站起來!」臉書粉專
    以單口喜劇聞名的藝人曾博恩,三年前為挑戰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對於「娛樂稅」的課徵標準,在台北流行音樂中心舉辦售票演出「有趣的演講!《三重標準》」,主張活動內容為「演講或講座」,而非「單口喜劇」,不過仍被稽徵處認定應課稅。主辦單位薩泰爾娛樂公司不服稽徵處認定,提起行政訴訟,經一審敗訴後再提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予以駁回,判決薩泰爾需繳納26萬元娛樂稅,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由薩泰爾娛樂公司主辦的3場公開售票之「2022曾博恩有趣的演講!《三重標準》」活動,未依娛樂稅法辦理免徵手續,對外銷售門票之票券總收入達2,283萬5,920元,卻未在期限內繳納娛樂稅額26萬7,009元,北市稅捐稽徵處對薩泰爾開罰後,薩泰爾提出訴願遭駁回,遂再提出行政訴訟,不過被判敗訴。

    薩泰爾不服上訴二審,並主張演出實質上應屬演講或講座,並非單口喜劇,原審卻未明確說明兩者差異,且若以「形式外觀」判斷而非實質內容,亦違背實質課稅原則,同時認為娛樂稅法、台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中「技藝表演」定義過於模糊,違反法律明確性及租稅法律主義,不應據以課稅。

    不過北高行審理後認為,依卷內影片、簡報及勘驗筆錄可見,該活動由曾博恩以幽默誇張、互動搞笑的方式詮釋「雙重標準」題材,內容包括剪頭髮、懷孕生子、吃素等日常情境,明顯具備娛樂效果,符合單口喜劇的表演形式,應屬娛樂稅法第2條所列之「技藝表演」。

    北高行指出,根據《娛樂稅法》規定,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曾博恩獨自站在舞台上,以幽默、逗趣、誇張表情及律動肢體等表演方式,詮釋其個人生活或社會上對於同一事物之雙重認定標準,令觀眾發笑,展現其機制、妙語如珠口才及肢體律動之表演方式娛樂觀眾,足見該活動所呈現之實質表演內涵,確係曾博恩以具有娛樂效果之單口喜劇方式演出。

    合議庭進一步指出,娛樂稅徵收的依據在於「消費者是否為娛樂而付費」,不能僅以活動名稱判斷是否課稅,單純命名為「演講」並不足以排除課稅。財政部過去函釋也僅就個案說明,並未賦予所有演講或講座一律免稅的效果。

    最終北高行認為薩泰爾「有趣的演講」活動內涵有實際娛樂性質,且銷售門票符合娛樂對價等稅捐構成要件事實,原判決核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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