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大罷免亮票遭法辦 趙少康今出庭稱:沒有亮票是展示票

    2025-09-23 11:17 / 作者 呂志明
    趙少康為亮票案到台北地檢署開庭。李政龍攝
    國民黨籍中廣前董事長趙少康於7月26日參與大罷免案投票時,竟主動打開票紙,亮票給現場媒體拍攝,因此被警方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函送法辦,台北地檢署今(9/23)日上午以被告身分傳他出庭,對面亮票一事,他笑著表示沒有亮票,是展示票。

    當趙少康在近11時許抵達北檢時,記者問他:「檢察官傳你是為亮票的事情嗎?」他比手劃腳的表示:「沒有亮,哪有亮,展示票,沒有亮」,記者再問「展示正面還是背面?」,他回說:「我怎麼知道?那麼小一張票,你們記者在那麼遠的地方,我這樣晃一晃,怎麼知道正面還是背面,有正面有背面呀。」

    他接著說:「誰知道你們有的拿長鏡頭,有的定格拍的,我們怎麼會知道,只是表示有投票而已,並沒有故意要亮票,檢察官等一下問我我也會這樣講。」,他還強調,這件事他在大安分局傳他時就已經講過,「我覺得這事情,勞師動眾,浪費司法資源。」

    7月26日上午,國民黨立委羅智強一早就陪同戰鬥藍、中廣前董事長趙少康前往大安區大安國中投開票所投票,趙少康上樓進入圈票區,在票紙上蓋章後出來,竟主動打開票紙,亮票給現場媒體拍攝,直到走到票匭才對折投入。

    根據當日事件,趙少康上午前往台北市大安區大安國中投開票所投票,在完成圈選後,未依規定立即對折選票投入票匭,而是在現場媒體前打開選票,展示內容並供拍攝,直到走至票匭前才將選票對折投入。此舉引發選務人員注意,隨即通報警方處理。

    對於趙少康的亮票,中選會曾表示《公職人員選罷法》第88條第2項規定,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第63條第2項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第105條訂有刑事罰則,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事後對於外界的質疑,趙少康當時在媒體群組發表聲明表示,投票時看到記者拍攝,不小心把選票的背面當成正面展示。他的立場外界都清楚知道,一時失誤,不小心露出正面,這是錯誤示範,引發媒體關注,非常不好意思。

    呂志明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