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律師13日在Threads上分享在台中地院遇到中國籍律師主張擔任訴訟代理人。翻攝自Threads
台中地方法院昨(13日)審理一起台商與奧地利公司的民事訴訟案,負責此案的台籍蔡姓律師庭後發文指出,當天竟有1名中國籍律師主張要擔任訴訟代理人,「我們當庭反對,對方卻辯稱『法律又沒禁止』,」最後法官未裁准,蔡律師強調,中國籍律師並無在台執業法源,此舉將嚴重衝擊我國司法主權。對此,台中地檢署已分案調查,台中地院也在了解中。
蔡姓律師13日下午在Threads上揭露,當天在台中地院進行台商委託人與奧地利公司的民事案件,沒想到對方卻委託中國籍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我們當庭反對,對方卻辯稱法律又沒禁止。」
蔡律師解釋,根據台灣《律師法》明文規定,在台灣執行律師業務必須具備台灣律師資格,而外國律師須經許可,且不得代理適用台灣法律的訴訟,也就是說,中國籍律師既不是台灣律師,也不是台灣法律承認的外國律師,現在直接站在台中地院法院宣布代理,恐已屬違法執業。
蔡律師強調,對造奧地利公司與其中國律師是否堅持「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才讓中國律師來台灣開庭,若是在這種立場之下,等同否認我國法律與制度的獨立性,嚴重衝擊司法主權,「如果今天容忍,明天就可能開啟先例,讓境外人士繞過資格審查進入我國司法體系,不只侵蝕本土律師專業,更威脅司法安全與國家安全。這不只是個案,而是台灣律師制度底線被挑戰的警訊!」
此事昨日在網路上發酵,有不少網友認為有許多細節需要釐清,而台中地院、台中地檢署對於此案也迅速進行調查了解中。
事實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8條,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而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則由司法院定之。
至於非台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可依據「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規定,須具備下列5項身分之一項:
1. 大學法律系畢業者身分
2. 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
3. 受僱的法務人員
4. 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
5. 其他足以堪任該事件的訴訟代理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