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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警「被控竊盜」遭警大退學!含冤自轟 父母提告「求償3元」敗訴

    2025-08-10 17:08 / 作者 曹岡陽
    警察大學外觀。資料照片
    一名台南市麻豆警分局官田分駐所31歲的梁姓女警,去年3月被人發現在官田區運動公園持槍自戕身亡;後來家人認為起因為梁女在就讀警大時,遭人指控竊盜友人財物為由,就被警大勒令退學。家屬表示,梁女因名譽受損,自費訴訟未果便舉槍自盡。梁女父母後來控警大侵害名譽及生命權,象徵性求償3元。最新結果是,桃園地院認定兩者無因果關係,判警大免賠。仍可上訴。

    梁性女警去年3月31日,駕駛私車前往官田區運動公園後失聯,被發現時梁女胸口中彈明顯身亡。據了解,梁女未婚,無感情、經濟問題,與父母一起住在善化區,平常勤務正常。家屬懷疑唯一不順遂之事,就是2022年9月攻讀警察大學的碩士學位,卻遭同儕檢舉,被校方認定竊盜,即使喊冤卻仍遭退學。

    經過後來爆料指出,梁女就讀警大研究所期間,被檢舉擅自用他人手機轉帳到自己帳戶,有竊盜之嫌,梁女當日就將錢歸還,卻遭到學校火速退學,梁女為證明清譽,還委託律師向警大申訴,但審議結果還沒出爐,便發生憾事。

    梁女父母主張,警大說法讓外界認為梁女是小偷,不僅污辱往生者,也讓家屬難堪,認為校方侵害梁女父母的名譽權以及女兒的生命權,各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1元,共求償3元。

    桃園地院審理時,警大當時已召開訓育委員會,調查發現梁女確有竊盜之實,因此勒令退學,校方在調查、處理程序及決議的流程都沒有違法和不當之處,且梁女之死和學校勒令退學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法官認定,一般人遭退學並不會因此自殺,且案發時梁女已成年,擔任警察數年,心智已有一定成熟度,且退學處分經過梁女提出訴願後仍有撤銷可能,難以認同一般人在同樣處境下,會以自殺方式應對,梁女舉槍自盡已違反一般經驗法則,因此她的死,和警大的退學處分,沒有相當的因果關係,為此判警大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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