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邱素貞瑜伽天地2016年無預警倒閉,讓近千名會員權利受損,692位消費者委託消費者保護基金會提出求償訴訟並要求5倍懲罰性賠償,共索賠2.8億元。台北地院更一審判該公司必須賠償3721萬元,二審今天加碼多判235萬餘元,該公司必須給付消費者3957萬元,但免承擔懲罰性賠償,負責人陳玉芬則維持一審認定免賠。全案可上訴。
已故的邱素貞於1970年創立邱素珍瑜珈天地,邱素貞1996年交棒給總經理陳玉芬,但2016年傳出無預警歇業倒閉,當時全台灣10多家瑜珈教室關門大吉,近700名消費者求償無門,遂委託消保會提告返還預繳的學費及5倍懲罰性賠償,總共求償2.8億元。
一審台北地院判賠1970萬元,但二審發回更審,北院更一審判邱素貞瑜伽賠償3721萬,負責人陳玉芬免賠。消保會上訴後,高院今天判決又加碼,除更一審裁准的3721萬元以外,另判邱素貞瑜伽再給付被害人172萬7906元及63萬1636元,賠償總金額來到3957萬2173元,負責人陳玉芬依舊獲判免賠。二審也未准許5倍懲罰性賠償。
高院合議庭理由指出,原審消保會向邱素貞瑜伽及陳玉芬請求連帶賠償2億8927萬8690元,一審依債務不履行規定,判決邱素珍瑜珈給付消保會3721萬2631元本息,其餘求償則駁回。消保會上訴後部分撤回,但追加債務不履行損害75萬0209元,債務不履行的5倍懲罰性賠償金為375萬1045元。
消保會主張,邱素貞瑜伽公司代表人陳玉芬明知公司當年財務困窘,仍積極指是員工招生,勸導學員由「短期合約」升級為「終身會員」,但陳玉芬大張旗鼓地招生,該公司卻在2016年4月27日無預警宣告歇業,所有課程均中止,消費者無法繼續上課,權益受到重大損害。
消保會依據《消保法》第50條提團訟,要求邱素貞瑜伽公司及陳玉芬連帶賠償損失,另依據《消保法》規定要求邱素珍瑜珈及陳玉芬接受5倍的懲罰性賠償;此外,部分學員透過仲信公司貸款繳學費,因為邱素貞瑜伽突然歇業及課程中斷,消保會主張,消費者有權拒絕支付剩餘款項。
高院合議庭認為,消保會一部主張有理由、一部沒理由,有理由的部分准予加碼判賠235萬5942元,無理由的部分則是否定消保會對陳玉芬和仲信的請求權。
合議庭認為,邱素貞瑜伽無預警歇業,無法提供後續課程服務,有必給付消費者所受到的損害,而損害金額則要依據不同契約內容進行推算。消費者若要退費,須視課程剩餘期限、未上課的堂數比例,購買終身會員的部分應用平均壽命推算剩餘使用期限,部分只持有課程或繳費證明者,如果是陳玉芬一審曾同意退還,就應該納入。反之,少數消費者因為無法提出足夠證明,加上陳玉芬不承認債權,只得駁回。
關於消費者依據《消保法》額外請求5倍懲罰性賠償金部分,合議庭認定,本件是依《民法》主張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責任,起訴內容無關企業經營者違反《消保法》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之相關規定,消保會的舉證也不足以證明邱素貞瑜伽是為獲利而惡意侵害消費者權利,不符合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因此請求不成立。
至於陳玉芬的部分為什麼不用賠?合議庭認為,依證人證詞,邱素貞瑜伽在歇業前只有一次薪資延遲發放,財務狀況不明朗,當時邱素貞瑜伽的「課程優惠」與「終身會員制」是公司既定的行銷策略,無法證明陳玉芬在歇業前有刻意擴大招募會員、鼓吹會員把短期課程轉成終身會員制的行為,不能光憑公司倒閉的事實,就逕自推定她有侵權故意,因此認定她不須連帶賠償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而仲信代收學費款爭議,合議庭認為該公司沒有違反《消保法》的行為,消保會無權提起不作為訴訟,據此禁止仲信向消費者請求給付未繳款項。
高院合議庭今天判准邱素貞瑜伽賠償消費者3957萬2173元。其他上訴主張則全部駁回。全案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