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峽區北大國小旁的通學路段,昨(5/19)日下午發生重大車禍。資料照。讀者提供
新北市三峽區北大國小旁的通學路段,昨(5/19)日下午發生重大車禍,78歲余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於學生放學尖峰時段,突然暴衝撞上正在過馬路的家長與學童,釀成3死12傷的慘劇,有媒體報導,如果肇事者為過失犯罪,將無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對此,新北檢發布新聞澄清,不論肇事者是故意或過失犯罪,全都依法可提出申請。
新北地檢指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1款第1目明定「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者,亦屬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所定之人身侵害犯罪行為」,同法第50條也規定「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的遺屬、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均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新北地檢署表示,這起重大車禍案件中死亡者的遺屬和重傷的被害人,不論肇事者是故意或過失犯罪,均得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提出申請,但如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0條但書規定,則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