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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案被告一再棄保潛逃 最高檢強烈建議修法增定「保全羈押」制度

    2025-05-14 11:02 / 作者 呂志明
    重大案件棄保潛逃被告朱國榮、鍾文智、徐少東(圖左至右)。最高檢察署提供
    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三聯集團負責人徐少東等人,因為涉案被重判,因為沒有被收押最後竟棄保潛逃,由於此舉嚴重影響司法公信,最高檢察署強烈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增定「保全羈押」制度,明訂宣判時被告有到庭義務,經宣判一定刑期以上重刑者,法院認有必要時應命當庭羈押,才能確實有效防止棄保逃逸。

    最高檢察署指出,依照台灣高等法院頒訂的「臺灣高等法院審結刑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即時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作業要點」第2點至第5點規定,相關案件於分案時應在卷面註記被告身分及「於辯論終結或宣判後,均請即時通知高檢」字樣;承辦書記官應於辯論終結後將宣判日期,及於宣判後將判決主文,即時以書面通知台灣高等檢察署。

    若案件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屬重大刑事案件,高檢署即依法務部「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啟動防逃機制。相關承辦檢察官認有確保執行必要時,得指揮司法警察機關派員對特定刑事案件受刑人,就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行為或生活情形,進行必要的觀察及動態掌握,並隨時向檢察官報告觀察及動態掌握情形。

    另外依照《刑事訴訟法》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時,有關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羈押等相關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因此,故針對重大、社會矚目案件,為使檢察官得適時提供妥切的強制處分,最高檢察也建議供法院參酌,儘量由二審檢察署原蒞庭檢察官持續處理有關該等強制處分之蒞庭、意見表達及收受該強制處分之裁定並決定是否抗告;如承辦人員有異動,並請確實做好案件交接,避免遺漏。

    然而在既有的防逃機制下,最近仍有重大案件被告棄保潛逃,對此最高檢察署認為,這些行政規則僅是由法院於判決後將裁判結果通知檢察署,但依實務情形檢察官受通知時,該判重刑的被告多早已失去蹤跡,故縱然通知,實際成效有限。目前雖有科技設備監控措施,但對於有心要逃亡的被告而言,也未必是最有效手段。

    依美國、日本、德國立法例,被告一旦經事實審法院判決有罪,就以羈押為原則,例外始交保,如此才符合常理及國民法律感情。反觀我國情形卻是被告縱經法院判處重刑,仍得保有行動自由,進而利用
    各種機會逃亡,尤其當刑度愈重時,逃亡動機愈高,以致司法警察機
    關疲於奔命、防不勝防。

    最高檢察署指出,法務部早於2016年間即參考多數專家、學者意見,認應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明定宣判時被告有到庭義務、經判處一定刑期(例如5年)以上時,法院應當庭審酌是否羈押,以確保後續上訴程序或判決確定後的執行。至於宣判一定刑度以下,或個案確無羈押必要者,則輔以科技設備監控等其他替代措施。

    如此,對有高度逃亡動機者,施以較強的拘束處分,逃亡可能性較低者,則依次減輕拘束強度,才是合理的法制設計,也才不會發生如朱國榮、鍾文智、徐少東等遭判處重刑的被告,卻仍保有自由,最終發生逃亡結果,司法偵審白忙一場。

    最高檢察署強烈建請相關主管機關正視此問題,從制度面重新檢視修正,否則目前這種「抓放曹」「走過場」的現況一再重演,實無益人心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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