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男子葉榮華刺死陳姓前房客,判17年定讞。侯柏青攝
7旬男子葉榮華不滿前房客陳男到他的工廠喝酒尋釁,憤而拿水果刀刺對方胸,然後再一刀插穿臉、頸,導致陳男身亡。一審國民法官依殺人罪判17年,他上訴聲稱只殺1刀,強調沒有殺人犯意,「可能是刀刃斷掉以後掉地上,陳男倒地時意外『刺穿臉頰』。判17年等於判我死刑。」二審不採信他的主張駁回上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調查指出,現年75歲的葉榮華在新北市五股區承租鐵工廠,時年56歲陳姓男子曾向他分租廠房,但之後因酒後鬧事遭「退租」,陳男於是屢次上門挑釁「讓你生意做不下去」,雙方經常爭吵。前年5/13(周六),陳男騎機車、拎著一手啤酒又來工廠挑釁,陳男不斷罵髒話,讓預定隔天和家人吃母親節大餐的葉榮華心情大亂,憤而拿起桌上的水果刀怒刺陳男胸口,然後再重戳臉頰,陳男不治死亡。
新北地院國民法庭考量陳男符合自首條件卻不承認殺人,另審酌他只願賠30萬及家屬拒絕和解等因素,決定判17年。
二審開庭時,葉男說,「判17年等於是判死刑,我有辦法撐到那時候嗎?他罵過我好幾次我都沒計較,那天他用不雅的話一直罵我,我只是想教訓他,我沒有讓他死的想法,而且只刺一刀…」他辯稱,只刺陳男胸口一刀,陳男臉頰受傷,可能是刀刃斷裂之後掉到地上,陳男倒地之後刺穿臉頰所造成。
法官問他「想『教訓』他是什麼意思?」葉榮華說,陳男不斷刺激他,他才會「刺一下」阻止陳男再出言侮辱自己,「如果我有殺他的意思,不會只刺一刀而已。」他強調,陳男死亡,他也很意外,他也很想和解,無奈經濟不允許,他仍期待法院公平判他「沒殺對方」。檢方則認為他沒有悔意,要求重判。
高院合議庭認為,根據鑑定報告,葉榮華約169到170公分,陳男則是165公分,陳男身高相對矮,葉榮華卻反握水果刀,顯然是「由上往下」朝陳男的胸口處刺進去,由於該處是身體心臟等維持生命的重要器官所在,可見他確實有殺死陳男的直接故意。
此外,葉男先持刀朝陳男的胸部刺入,拔出刀後,再朝陳男的左臉刺進去,刀子甚至貫穿到頸部,可見下手力道又猛又狠毒,主觀上確實有殺人犯意。
葉榮華聲稱陳男臉上的刺傷,「可能是刀刃斷掉後掉在地上,陳男倒地時刺穿臉頰」。合議庭認為,這項論述和證人證詞不同,而且依據法醫和生活經驗可以知道,「如果刀刃和刀柄分開的話,薄博的刀刃顯然難以站立在地面上」,因此認定他的辯解不符常理。
合議庭也認為,葉榮華狠刺陳男兩刀以後,在陳男還在喘氣即將斷氣之際,竟然又用腳踹踢陳男兩次,手段相當兇殘。合議庭審酌他未和被害家屬達成和解,沒有減刑改判理由,據此駁回上訴。
葉榮華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定原審判決並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