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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男拒檢竟撞警車! 副所長擊斃女乘客二審「這理由」仍判無罪

    2025-03-11 18:01 / 作者 侯柏青
    警察射擊示意圖。資料照。警政署提供
    男子吳慶文2020年3月間怕酒駕被抓包,拒絕接受時任桃園八德派出所副所長曾沛恩臨檢,兩度倒車衝撞曾的警車兩次,然後又倒車逃離。曾為了防堵他跑掉,下車朝他的車輛後方射兩槍,吳男依然不停車,曾朝他的車子後方再開3槍,有兩槍不幸射中後座女乘客。桃園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曾,但一審判無罪,二審今天再度判無罪,依《刑事妥訴審判法》規定,他很有機會無罪定讞。

    判決指出,吳慶文(酒駕、妨害公務罪一審判8月,上訴二審中)當時在桃園市八德路的薑母鴨店喝啤酒,酒後開車載著3名乘客上路,但他因為在桃園市介壽路的巷口違規停車,被當時正在執行勤務的曾沛恩盯上,廣播示意他停車受檢。但吳男擔心酒駕曝光想逃,他兩度倒車衝撞曾沛恩的警車,然後竟又倒車1次準備逃離。曾沛恩為了阻止吳男脫逃,下車朝吳男的車子後方射2槍,吳男依然拒絕停車還將車子駛離,曾沛恩再朝該車後方射擊3槍,其中2槍射中車內副駕駛座後方的楊姓女乘客,楊女送醫急救後不治死亡。

    一審判曾沛恩無罪,檢方上訴二審,二審合議庭由審判長廖建瑜、受命法官文家倩及陪席法官林呈樵接手審理,合議庭今天再度判曾沛恩無罪。

    合議庭理由指出,曾沛恩是因為吳男違規停車才攔查他,曾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進行交通稽查,因吳男拒檢逃逸,還在狹小的巷道裡高速行駛,認為該車輛屬「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曾沛恩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攔停,還用「鳴笛」、「廣播」方式要求吳慶文停車,執勤於法有據。

    此外,吳男2度倒車撞擊警車,就屬於《刑法》妨害公務罪現行犯,他又沿途在狹小的巷弄內高速行駛,由於四周民宅密集,路邊停滿機車,不時有車輛經過,如果放任吳男繼續飆車逃逸,在高速駕駛下可能對行人及車輛產生急迫風險。

    況且,曾沛恩下車要逮捕吳男時,他竟又第3度倒車,巷弄空間狹小,兩人的車輛距離也不算遠,曾沛恩聽到吳男踩油門的聲音,艦於現場狀況瞬息萬變,吳男為了逃避追捕,情急之下有可能倒車衝撞曾沛恩,將對警方的生命、身體和安全產生急迫危險。

    合議庭指出,《警械使用條例》所稱的「合理使用槍械」,應以「客觀合理標準」作為判斷依據,是以身歷其境的理性警察之觀點加以判斷,不是用「事後諸葛」的角度。

    換言之,應該用警察行為當時認知的情狀判斷警察使用強制力是否客觀、合理,不是以警察用槍造成傷亡結果的事後立場評價警察用槍是否「合理、必要」。而且案發現場狀況瞬息萬變,如果要警方縝密思考或事後評價用槍的合理性,可能會讓警察擔心究責而延誤使用槍械時機,進而危害警察的人身安全。

    合議庭認為,要求警察遇到危險狀況,必須先迴避危險,用消極方式執行職務而不能以積極方式執法,不僅無法立即防止危害,甚至可能威脅到第3人的安全,更不免讓應該被逮捕的人有機會脫逃,致令無法有效行使國家任務。

    合議庭審酌,依據曾沛恩行為當時的合理認知,除了用槍射擊吳慶文的車輛以外,已經沒有其他侵害較小的替代方式可以達成執法目的。此外,他在開槍射擊前,多次要求吳慶文停車,要求他若不停車就要開槍,可見曾沛恩開槍前已經發出「口頭警告」,而且射擊時已盡量降低射擊位置,避免不必要的傷害,他實際施用的強制力程度「合理且適當」。

    此外,吳男的車輛開離現場以後,曾沛恩就停止射擊並放下槍枝,可見他是在必要範圍內開槍射擊,適用侵害最小的方式處理。曾沛恩開槍的目的是基於維持及恢復秩序的善意,主觀上沒有惡意讓吳男車上的乘客受傷或死亡,符合「客觀合理標準」,屬於合理使用槍械之範疇,很難認定他有過失。

    合議庭認為,檢方的舉證,無法使本院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心證,不能證明被告有犯罪,因此認定檢方上訴無理由,諭知曾沛恩無罪。檢方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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