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外觀。廖瑞祥攝
大同2019年得標國防部2.4億元的「抗彈纖維布(抗彈板)」標案,國防部卻質疑「中國原料、台灣製造」不符規定,遂部分貨品驗收未過為由,沒收逾期違約金及履約保證金6160萬。大同提告討債,一審判國防部免賠,二審改判大同部分勝訴,國防部須返還1225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大同主張,2019年初得標後和國防部簽訂抗彈布採購契約,談定分4批交貨,買賣價金共2.45億元,大同之後委由分包商幫忙生產布料。
不過,國防部的代理人、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明明知道這些抗彈布是「台灣製造」,卻無端質疑分包商從中國進口原料(紗線)不符合「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規定,又提出「標示要求」、「外觀」、「性能測試」及「文件不全」等不屬於契約範圍的無理要求,導致大同交付兩批貨品延遲驗收。
大同為了避免後續貨品的交貨標準無從依循,因此通知國防部釐清相關程序問題前應展延履約期限並暫停執行。沒想到國防部先以「逾期交貨」等概括理由部分解約,沒收履約保證金1260萬元及罰逾期違約金4900萬元。大同遂提告討還6160萬元。
一審判決大同敗訴,但二審出現逆轉。
高院合議庭認為,大同主張國防部無端挑起原產地爭議、國防部在驗收時要求繳交的文件有誤及部分日期不能加入延遲日期等,這部分不予採信,無須扣除日期。不過,國防部沒有依照參數表設定溫度壓製抗彈板,這部分違反雙方契約,但不能歸責於大同,准予酌減部分日期。
合議庭審酌,本案是為了向大同採購抗彈布製成國軍使用的防彈衣,涉及國家的安全需求,具有高度公益性和必要性,無法即時做出充足的合格防彈板,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有相當程度的損害,國防部確實受有損失。
合議庭考量,大同有部分貨品還沒交貨就被解約,另被沒收履約保證金及已經交貨超過一半等因素,認為國防部處罰20%的逾期違約金比例太高,應減為15%,折算下來,大同可以要求國防部返還的逾期違約金為1225萬元,因此盼國防部賠償1225萬元。
兩造上訴最高法院均被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