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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辭職將赴任!新雇主卻反悔「收回錄取通知」 他崩潰陳情結果出爐

    2025-02-24 16:10 / 作者 綜合中心
    有位民眾陳情,他收到新工作錄取通知後向原工作提離職申請,沒想到新雇主反悔了。示意圖,非事件本人,陳品佑攝
    轉職有哪些眉角要注意?有民眾向台北市勞動局陳情,他在收到新工作錄取通知後,向原公司申請離職,沒想到新公司後來反悔,收回錄取通知,導致他兩頭空。勞動局針對此案說明,雇主在招募、聘用期間都應秉持誠信原則,錄取即不得任意反悔,後來經勞資調解,民眾獲賠2個月工資。

    勞動局說明,2024年底接獲民眾陳情,說明7月底收到新公司錄取通知後,回應接受新工作並確認到職日期,於是他在9月初向原公司提出離職,以利銜接新工作。沒想到,新公司9月再次聯繫確認報到事項、11月初反悔,想收回錄取通知,導致民眾兩邊工作均落空。

    勞動局表示,迅速協調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且依據相關法令對雇主進行行政指導法令規定,最後調解成立,達成和解,雇主賠償勞工2個月工資。

    台北市勞動局長高寶華說明,年後是熱門轉職潮期,雇主若錄取並通知求職者,求職者亦回應雇主願意接受職務,此時雙方已成立勞動契約,因此,在求職者辦理現職工作離職等後續安排這段期間,應受到信賴利益保護,雇主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在契約成立後隨意反悔,否則雇主將面對勞資爭議,負擔損害賠償。

    勞動局重申,各雇主在招募及聘用過程中應堅守誠信原則,一經錄取後不得輕易反悔,務必保障勞工的合理權益。同時,勞工如遇類似爭議,也可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詳情可至勞動局網站下載「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或透過線上申請進行處理。

    勞動局提醒,雇主能否取消錄取還是要回歸勞動契約成立的時間點,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勞資雙方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既然勞動契約已經成立,雇主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就不得任意反悔錄取,此時若要終止勞動契約,則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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