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長謝國樑。呂志明攝
基隆市東岸商場實際營運業者NET(主富公司),因為與基隆市政府爆發產權糾紛,去年2月間基隆市府在深夜帶人切開商場門鎖,強行侵入,事後主富公司認為市府搬走公司財物,控時基隆市長謝國樑、交通處長王圳宏、交通處停車管理科長張以正、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分局長林詔徹及8名警員共計12人涉犯刑法侵入住宅、竊佔、加重強盜、毀損等罪,但基隆地檢署調查後認為罪嫌不足,全都處分不起訴。
主富公司主張,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所增建的2至4樓部分也就是外界稱的東岸商場(簡稱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為主富公司獨資興建且應享有所有權,基隆市政府與主富公司就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所有權若有爭議,須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NET(主富公司)指基隆市警局出動大批警力,在並無急迫性與必要性的情況下,於2/01凌晨強行破門接管基隆東岸商場。資料照。晟奕法律事務所提供
主富公司指出,基隆市長謝國樑等人明知此事,卻於2024年2月1凌晨零時許,指示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分局長林詔徹派遣8名警員至東岸停車場,再由交通處長王圳宏、交通處停車管理科長張以正、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分局長林詔徹到現場,共同破壞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門鎖,侵入、竊佔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使主富公司無從進入、使用,且以強暴方式強取主富公司放置在該增建建物內的財物,因此提出告訴。
基隆地檢署調查後發現,東岸停車場營運移轉契約是由基隆市政府與大日開發公司公司所簽訂,自2016年1月1日起委託大日公司營運,委託營運期間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營運期滿大日公司有2次優先訂約權,第1次為3年,第2次為2年。主富公司並非契約當事人,而是以大日公司的協力廠商名義加入東岸停車場營運移轉契約。
檢察官查出,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是在大日公司受託經營東岸停車場期間所興建,主富公司雖主張該增建部分為其單獨出資興建,但依照證人證述大日公司就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有給予主富公司租金上的減免充作出資,則該增建建物是否為主富公司單獨出資興建,確有疑義。
另外,依照主富公司與大日公司間所簽立的2017年協議書,主富公司於該協議書中表示向大日公司承租部分包含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則主富公司對此增建建物是否享有所有權,也有疑問。
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增建完畢後,依照基隆市政府與大日公司所簽立的東岸停車場營運移轉第一次續約,可知大日公司同意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所有權歸基隆市政府享有,若營運期間屆滿,大日公司未將受託營運資產交還基隆市政府的話,基隆市政府得逕行收回包含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在內之全部委託營運資產。主富公司於2020年10月16日也出具合作同意書,表明願意遵守東岸停車場營運移轉第一次續約的約定。
當大日公司於2023年底就東岸停車場的委外營運不再取得第2次續約資格後,基隆市長謝國樑等人依約認定包含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在內的全部委託營運資產,均應歸還基隆市政府,但契約相對人未配合返還的情況下,基隆市政府得逕行收回並辦理營運移轉,並非無據。
主富公司雖曾以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的產權爭議對大日公司、基隆市政府提出相關民事保全程序,但相關民事保全程序於2024 年1月31日基隆市政府就東岸停車場進行營運移轉程序前,已分別經法院裁定主富公司無理由或由主富公司自行撤回聲請。因此被告等人在2024年1月31日深夜至翌日凌晨就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辦理營運移轉,謝國樑等人也難以認定有非法侵奪主富公司財產權的犯意。
再者,當被告等人進入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後,僅對公共區域及營運管理所需的設備進行營運移交,其餘相關私人物品,被告等人均未有挪動,難認被告等人有強盜犯意。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謝國樑等12人罪嫌不足,全都處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