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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訪視員性侵精障女個案胡扯「約炮」! 一審判7年半二審「這原因」緩刑

    2025-01-21 13:12 / 作者 侯柏青
    性侵示意圖,取自Unsplash
    前新竹縣政府衛生局安姓訪視員,前年訪視一名思覺失調症、重鬱女個案時竟性侵對方得逞,事後個案向縣府投訴,安男竟騙上級「不可能發生性行為」,甚至捏造追蹤單謊稱對方「約炮」、「性慾大」等。一審安男不認罪但達成和解,合議庭仍依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7年半;安男上訴二審後改口認罪,合議庭認為,女方受害時「沒有精障情狀」,考量兩人重新修復關係,已達「修復式正義目的」,今改依強制性交罪輕判2年並給予緩刑5年。可上訴。

    調查指出,安男自2023年3月1日起受新竹縣政府衛生局聘用,擔任社區精神個案的關懷訪視員,他在同年6月2日上午訪視一名罹患思覺失調症、重度憂鬱症的女個案時,兩人聊到調酒的經驗,進而一起飲酒,安男強行摸胸遭拒後,直接在沙發硬上對方還逼口交,女方頑抗後以沒有保險套為由勸退他,安男才離去。

    女個案事後打電話告知竹縣府督導此事,並要求換訪視員,督導請她去醫院驗傷,同時打電話給安男確認,安男卻直接扯謊說「怎麼可能!」之後安南又辯稱,當天在訪視時和女個案「間隔很遠 ,一個坐最左邊,一個坐最右邊,不可能發生性行為」。安男甚至當天的訪視追蹤紀錄單上註記個案「需求慾望比較大」、「要來約一下(炮)嗎?」、「男友只是不知道來訪視的這麼帥!」

    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安男。安男在一審開庭時改口承認,他和女個案在「半推半就」發生關係,但他聲稱沒有使用暴力,他喊冤說,女個案稱這樣對不起另一半時,他就抽身結束,對方還主動幫他口交;安男還表示,已和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希望引用「情堪憫恕」條款減刑。

    但一審考量,女方指證歷歷且出現創傷症候群等狀況,加上安男犯後捏造紀錄「畏罪心虛」,另審酌被害人為女同志及安男僅第二度訪視,女個案應不會輕率與他發生關係,且安男所為也沒有任何值得同情之處,判處他7年半有期徒刑。

    但安男上訴二審後,全案竟大逆轉。

    二審合議庭認為,被害人雖然罹患思覺失調症、重度憂鬱症,屬於社區關懷訪視之精神個案,但依據安男當時的主觀認知、客觀作為及和女方的應對方式、身心情形暨相關氛圍情境等情,合議庭綜合判斷後,認為還不足以認定「被害人於案發時有精神障礙之情狀」,和原審引用的「對精神障礙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刑度7年起跳)情狀有差別,決定改用較輕的一般強制性交罪論處(刑度3到10年)。

    合議庭又認為,安男在二審坦承犯行,和原本的否認犯罪情狀不同,而且他和被害人達成調解,已依據筆錄內容給付80萬元給被害人,而在一審判決後,安男也再度向被害人表示歉意,並遵照被害人的心願捐款10萬元給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

    合議庭認定,這些舉動可以證明安男已經盡到真摯努力,彌補被害人的損害並達成對方期望,他確有「悔悟之心」,被害人也表明不再追究,由此可見,被害人受創遭受的關係破洞,已經由雙方努力而重新修復,僅而達到修復式正義的目的。

    合議庭認為,安男上訴主張他沒有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是有理由的,決定撤銷改判。

    合議庭審酌,安男在酒後未能把持住自己慾念,偶然犯下本案,犯後已經深切悔悟並不再從事關懷訪視員的工作,也積極調解修補他的行為造成的裂痕。況且,被害人也表示,假設安男符合緩刑條件,她也願意認同。

    合議庭認為,強制性交罪的最低法定刑度為3年,用在本案顯然有「情輕法重」之憾,決定將刑度下修到2年,合議庭另審酌安男沒有故意犯罪且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前科,他經過偵審及科刑教訓應該知所警惕,決定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全案得上訴。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侯廷昌、受命法官黃紹紘及陪席法官陳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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