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台南一名人夫控訴,身為演員的妻子,竟與另名已婚王姓男演員,因拍戲工作結識發展出不倫戀,甚至還陸續發生4次性行為。姦情曝光後,女演員丈夫告上法院,要求王姓男演員賠償100萬元。台南地院審理,判王男侵害配偶權,要賠償30萬元。可上訴。
根據報導,這名人夫指控,妻子和王男都是演藝從業人員,兩人因拍戲工作結識,王男明知妻子有家庭,還在工作後和她親暱到林默娘公園散心,又於某日在老塘湖藝術村拍片後,共乘一車並在車上擁抱親吻,且到旅館發生4次性行為,還互傳猥褻影像及透過視訊做出猥褻行為,導致他和妻子婚姻破裂。人夫一想到王男從事演藝工作,日後只要在報章雜誌或媒體看到王男,就會想到妻子外遇一事,就覺得相當痛苦,依法向王男求償100萬元。
全案在法院審理時,王男辯稱只和人妻上床2次,並非4次,也僅交往1個月,事後他已誠心悔悟,和人妻斷絕來往。王男也說他僅為藝術表演者,並不是媒體上有相當影響力的人,也說不上是公眾人物,希望賠對方20萬就好。
法官檢視相關證據,根據人夫向妻子求證的對話,妻子坦承於去年6月初、尾和王男各發生2次性行為,判定王男確實有在工作後於車上和人妻擁抱親吻、兩人共發生4次性行為,審酌王男已婚,從事演藝及主持人工作等情,判他侵害配偶權要賠3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