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無保請回,離開台北地檢署。廖瑞祥攝
檢廉偵辦京華城容積率弊案,懷疑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在擔任台北市長任內,涉嫌收賄違法將容積率調高到840%,圖利業者逾百億,台北地檢署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違背職務收賄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法院最後諭知無保請回,對於這個結果北檢不服,專案小組正不眠不休的研議北院裁定,同時不排除在今日傳喚相關證人到案,補強相關事證,以儘速提起抗告。
檢廉查出,沈慶京投資的京華城因營運不佳,2019年走入歷史,拆除後的原基地再由威京集團拿到開發權,預定改建成4棟19樓高的商辦大樓(京華廣場),沈慶京疑指示子公司編列1.8億元預算,用來爭取北市府給予最高容積率840%。
檢廉懷疑,沈慶京一方面行賄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等人4740萬元,施壓北市府官員就範,另透過時任台北市長柯文哲「奉交下」,直接交辦官員處理,此案並非都市更新,不符都市計畫的獎勵容積條款,但京華城申請將容積率從560%直接拉抬到840%,因此認為柯文哲涉嫌圖利。
但法官認為,全案爭點在於,2021年9月9日的都委會第783次會議決議中,外加20%之容積獎勵,使總容積率由560%提高至672%一事(20%之容積獎勵),以及基於該會議決議所衍生的台北市政府以「2021年11月1日府都規字第11030520111號公告」核定的都市計畫所外加20%之容積獎勵,及2022年10月18日台北市都發局所核發的建照,在客觀上是否合法,以及柯文哲主觀上是否明知其為違法,而仍為指示。
法官認為,20%的容積獎勵,在客觀上的確有違法的情形,根據卷內的監察院糾正案文,認定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蓋無「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蓋與都市更新性質不同),也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
不過,法官指出,本案關鍵在於,柯文哲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形成違法決議」的方式圖利京華城,或柯文哲是否「明知20%的容積獎勵屬於違法」。但柯文哲並非都委會的與會人員,應該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而他自身也沒有相關專業,他主張自己信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是「多數決」的都委會決議,以及具相關專業的彭振聲意見,不是沒有道理。因此,不能認定柯文哲主觀上有明知違法(此為圖利罪及受賄罪的共同要件)的情形,諭知無保請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