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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麗花婆婆遺產稅案 二審判她連帶付姪子3395萬

    2024-07-17 21:20 / 作者 法庭中心
    歌仔戲國寶藝人楊麗花(左),右為陳亞蘭。陳亞蘭提供
    歌仔戲國寶藝人楊麗花已故丈夫洪文棟的母親洪彭瑞蘭、也就是楊的婆婆過世後,留下高額遺產和股票,更有高達1億餘元未繳的遺產稅,由洪的姪子繳納大部分稅款,向洪和洪的妹妹鄭洪玉崑等繼承人提告,要求變更股票登記,索討按比例分擔遺產稅款。因洪逝世,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楊麗花等6名繼承人應連帶給付4476萬餘元,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判應給付3395萬餘元,可上訴。

    洪文棟的姪子洪士鈞提告主張,楊麗花的婆婆洪彭瑞蘭於1992年間過世,他的父親洪文樑也於1998年死亡,洪彭瑞蘭子女洪文棟、鄭洪玉崑和他(洪文樑的繼承人代表)為處理1.5億元遺產稅和罰鍰,於2002年簽立協議書,同意將原可抵繳遺產稅的新光、新勝公司股票1億3430萬2863元,分歸洪文樑的繼承人,用以申報為洪文樑的遺產,並抵繳遺產稅。

    洪士鈞主張,應由三房各分擔該稅款三分之一,因此就支付逾應繼分三分之一稅款部分,請求洪文棟的繼承人楊麗花等6人,各給付4476萬7954元本息,並指控洪文棟、鄭洪玉崑不配合過戶股票,因洪文棟已過世,訴訟由楊麗花、4名子女和洪國璋承擔,提告請求洪文棟繼承人、鄭洪玉崑變更股票登記。

    高院審理後認為,依修正前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該些股票為洪彭瑞蘭的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共有,洪文樑生前並未與洪文棟、鄭洪玉崑達成遺產分割協議,股票不可能全數分歸洪文樑取得,而成為其遺產,協議書約定股票由洪文樑的繼承人申報為洪文樑的遺產並抵繳遺產稅,即屬無效,洪彭瑞蘭的遺產稅於繼承人之間的內部關係,仍應由三房各依應繼分比例分擔。

    高院統計,洪文樑及其繼承人歷年繳納總額已逾三分之一,洪文棟、鄭洪玉崑繳納總額不足三分之一,其等就繳納不足部分,均因洪文樑的繼承人代墊而受有利益,洪士鈞經洪文樑全體繼承人同意,自得依不當利益規定,請求洪文棟的繼承人等6人,各給付3395萬4537元、4476萬7954元本息。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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