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午休對上班族而言很重要,不過對於法庭內的法官與檢察官來說,常因法庭內處理重要事情,不能準時休息。但台東地方法院有一名天兵檢察官,4月10日審理案件時,稱「12點之後檢察官是沒有義務繼續開庭的」,就當庭起身脫法袍,審判長當場傻眼,兩人討論後才命令他把法袍穿回繼續開庭。
該事件發生於4月10日台東地方法院審理一名外籍人士洗錢防制法案件,蒞庭的台東地檢署檢察官羅佾德竟在中午12點15分時起身脫法袍,更聲稱「等一下還有事」、「12點之後檢察官是沒有義務繼續開庭的」,審判長當場傻眼,並多次反應不過來「蛤」了好幾次。
事後,羅佾德聲請交付當天錄音、錄影內容,東院裁定羅應在28日前與書記官聯繫,聽取錄音,其他聲請則駁回。本件可抗告。
究竟檢察官能否要求12點之後就停止工作?根據高檢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勤務管理要點規定「檢察官因業務性質特殊,採自主管理,彈性辦公,上下班得免予簽到退」。另外,根據台東地方檢察署彈性上班實施要點,也明定「除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含試署檢察官及候補檢察官)及法警外,本署全體職員(亦含調辦事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均列為實施對象。」換言之,一般檢察官屬於彈性上下班時間,沒有約定的休息時間。
根據審訊內容,當天被告為外國籍,且當天有傳喚證人,東院委任2名通譯,分別從新北市、台北市前來,證人則從高雄而來,審判長當然希望盡快審訊,但竟然遇到羅佾德當場脫下法袍的離譜事件,羅甚至搬出相關規定企圖說服審判長,羅也當庭用手機打電話給公訴組主任,最後審判長表示依照法院組織法第95條,違反審判長所發的維持法庭秩序的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羅佾德才回覆主任表示會先把庭蒞完,「但之後我就不會再這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