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局。資料照。陳品佑攝
女子周惠雯考上國安局情報員,卻因受訓成績不及格遭退訓,她不滿訓練中心作法,2年多後在PTT的公務員版上揭露主任和副主任的本名、化名及階級職稱,由於2人均具情報身分,國安局將周女移送法辦。一審法院依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判3年8月,周女上訴無效,二審今天維持原刑度。可上訴。
檢方查出,周女2018年7月18日間被廢止受訓資格,她在不滿之下,於2020年10月28日凌晨12點半,在台中市南屯區住處的住處上網,用「eikcaj102」的帳號在PTT的PublicServan版(公務員版)撰文,在標題「【請益】國安局三等和高考的抉擇」的文章下面回覆及揭露訓練中心A主任及B副主任的本名、化名、階級職稱等身分資訊,雖然她揭露的副主任本名還寫錯,有一個字為「同音不同字」,但足以導致情報員身分曝光。
國安局人員巡網後發現上情,檢方將她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的洩漏情報人員身分資訊罪起訴,最輕本刑7年起跳。周女在一審否認犯案,辯稱自己不曉得A主任和B副主任是情報員,沒洩密犯意,一審不採信其辯詞,判她3年8月。
周女上訴高院後仍強調沒有犯意,但高院合議庭依照卷內事證認為,A主任和B副主任的本名和化名等,曾由國安局局長核定為國家機密,為依法應保密的「機密」等級。而合議庭認為,周女受訓期間曾上過國家情報及保密課程,且簽屬「保密誓約」,應該知道不能隨意洩漏情報員的身分資訊,她明知卻仍私自對外洩漏對方身分,顯見主觀上有洩密犯意。
不過,合議庭認為,她僅洩漏一次,而且是因為不滿退訓處置方式才犯案,對國安的損害情節比較輕微,也並非重大不赦之惡徒,如果科處最低的7年徒刑,有「情輕法重」之嫌,因此引用《刑法》59條的「情堪憫恕」條款減刑。
合議庭認為,她身為曾經受訓的學員,還簽有保密協議,應該比一般人更知悉情報工作對國家的重要性,她只因不滿被退訓就洩密,行為非常不應該,而且犯案後始終否認犯行,認定她犯後態度不佳,綜合考量她的犯案損害程度、素行、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後,仍決定維持原刑度,判她3年8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