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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怨判29年10月太久 李宗瑞求減刑遭駁回

    2024-04-23 14:26 / 作者 林佳鋒
    法庭判決示意圖,法槌示意圖。本報繪製
    富少李宗瑞2012年涉嫌偷拍、性侵藝人、女模等30多名女子,被判29年10月徒刑定讞,正在台北監獄服刑,近年他的花燈作品常常獲獎,受到外界關注;最新消息是,入獄超過10年的李宗瑞不滿自己執行刑太多,向法院請求減刑,但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確定。

    李宗瑞被控在夜店對多名女子下藥撿屍,犯下多起性侵、偷拍案,案發後一度逃亡遭通緝,最後仍被捕,遭羈押、起訴、判刑。所犯各罪經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後,不可易科罰金部分,被判處65年7月有期徒刑,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29年10月。由於我國有期徒刑最高可判處30年,李的刑度幾乎達有期徒刑上限,因此他先向台北地檢署聲請重訂應執行期,但被否准,又改向法院提抗告。

    李宗瑞認為,就連法定刑責較重的販毒、殺人,或是較輕的詐騙竊盜等,都沒有被判過如此高的有期徒刑,而他入獄超過10年,對於過去犯下的罪刑有深刻悔悟,希望加倍彌補被害人及社會公益,請求最高法院撤銷29年10月應執行期的裁定。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宗瑞已提過抗告聲明異議,被駁回確定後,除非經過非常上訴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否則不得再爭執或聲請重訂應執行期,否則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駁回李宗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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