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侯柏青攝
台塑集團旗下的南亞科技(2408)李姓資深工程師,於2016年間擔任錦興廠小組長期間,明知南亞科自美光引進20奈米DRAM晶圓製程技術,為了跳槽中國紫光半導體竟截圖和列印同仁介紹新製程的投影片,甚至趁假日到公司將檔案印出來熟背,但2017年初他搭機前往中國面試卻失敗,還挨告竊密。一、二審認定他意圖域外使用而重製,依《營業秘密法》判1年10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李男從2006年6月21日至2017年2月9日在南亞科服務,而他2016到2017年間擔任錦興廠小組長,得以接觸機密資訊。南亞科在2015到2016年間自美光公司引進20奈米晶圓技術,南亞科同仁同年2/17舉行線上訓練課程,將這門技術的原始文件整合南亞科的專業製程技術後做成投影片,具體介紹20奈米DRAM晶圓從開始生產到生產完成的各項步驟,也詳述原理、數據、問題、技術、實現及重點等內容。
不過,李男卻趁機將電腦螢幕截圖存放,由於投影片播放速度太快,他來不及全部存檔而有缺漏。而他同年11月萌生離職之意後,12/15就和南亞科主管約定好「考績乙等」和「資遣」,6天後(6/21)他就到紫光國芯半導體的新竹辦事處面試。
他為了讓日後面試順利決定「精進實力」,他遂在公司內用自己的員工帳號及密碼,登入南亞科內部伺服器,由於他是奈米製程相關部門的員工,可以閱覽關於20奈米DRAM晶圓製程的投影片。他原本想直接下載投影片內容,但他發現公司將檔案設定成「唯讀」,他因此再次用電腦螢幕截圖的方式,補足上次不小心缺漏的投影片內容,並將檔案存放在公司電腦中。
李男趁著周六日公司沒人上班的時段進入辦公室,將原本儲存的檔案列印出紙本後熟讀背誦,一周後(12/28)他接受中國紫光人員跨海視訊面試,翌年1/17,他更搭機前往中國地區面試,結果卻刷下來,無緣進入紫光工作。
事後,南亞科清查離職員工資訊時發現此事,報案處理,桃園地檢署將李男依《營業秘密法》起訴。
李男在歷審法院訴訟時,抗辯這些投影片內容並非營業秘密,強調只是為了充實自己才會列印,「若真的應徵上,頂多只會跟對方說一下,不會透露太多」,他更強調沒有作為域外使用的意圖。他也喊冤說,自己很容易出現認知錯誤,當初是被調查官誘導、扭曲原意才承認犯罪。
不過。一、二審法院(桃園地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認定,他進入南亞科前已經簽立「員工聘僱承諾書」,承諾遵守公司規定不得非法持有、重製及利用機密資料的規定,本案投影片不但已經標明「機密」,更以IP限制能夠閱覽的對象,不允許下載且限制只能「唯讀」,公司已做到合理的保密措施。此外,20奈米技術在當時是最新技術,世界上僅有4家廠商掌握,且各家廠商技術不相同,因此,投影片內容涉及製程關鍵、KNOW-HOW、製程手法及開發製程問題的原理解釋,對產能、良率均有重大影響,具有重大經濟價值,而這些資訊並不是同業競爭者及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可以得知的,自然屬於應該保護的營業機密,不得重製。法院歷審均認定調查官訊問過程沒問題,反認為李男意圖在中國使用這些資訊,涉犯重製營業秘密罪,審酌他的犯罪過程、經歷、學業及家庭等因素後,決定判處1年10月。
不過,檢方另依據電子郵件內容,發現李男曾在自己的日記裡提到,自己在12/28到竹北國芯公司和紫光技術團隊洽談2個多小時,「經肯定技術超強有九職等而非僅八職等實力」,加上他供稱到西安紫光面試時有說明南亞科的部門組織、團隊方分工、生產流程及20奈米研發狀況等,據此認定李男已經洩漏機密。
但這部分,法院歷審認定,依照現有證據,李男並未明確提到使用或洩漏投影片內容,加上他應訊時也否認此事,因此依現有證據無法推論他已經真的洩密。
最高法院近日評議後認為,原審法院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李男判1年10月定讞,將面臨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