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城中城縱火奪46命!「不亞於恐怖攻擊」檢方求判死 黃格格獲無期定讞理由曝光

    2024-01-25 16:39 / 作者 侯柏青
    高雄城中城大火。取自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高雄「城中城」2021年10月遭縱火奪走46條人命,主嫌黃格格被檢察官依殺人罪起訴求處「極刑」,一審依公共危險的放火罪判無期徒刑,檢方上訴要求判死刑,二審雖然改依殺人罪論處,但刑度並未改變,檢方二度上訴求判死刑,並稱她的犯行危害程度「不亞於恐怖攻擊」,她則上訴求輕判。不過,最高法院今天認定,黃格格的犯行不屬「情節最重大之罪」,加上仍有教化可能等理由,駁回檢辯上訴,她遭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檢方查出,高雄城中城大樓2021年10月14日凌晨發生惡火,這把火從郭姓男子借住的1樓木製隔間往上延燒,造成46名住戶罹難,43人輕重傷。

    檢警抽絲剝繭查出,真兇是郭男的女友黃格格,她在凌晨2點16分離開前,把放在香爐內沒完全熄滅的沉香餘燼倒在郭男的沙發上,逕自騎機車離開。沉香餘燼經過一段時間悶燒後,火勢迅速竄流,由於大樓太過老舊已經喪失防火作用,火勢因此竄高,1樓及6樓至11樓之46名住戶根本來不及逃掉。

    高雄市鹽埕區「城中城大火」後,現址重建為府北公園。高市府工務局提供

    犯案後不認罪,脫口「死了46個幹嘛急著拆?」

    檢方查出,黃格格當晚在郭姓男友位於城中城的套房裡喝酒,黃女質疑郭男和前女友感情死灰復燃,爆發口角。郭男拂袖離開後,拋下300元讓黃女坐車回家,但黃女多次打電話、傳簡訊給郭男說「嫌我沒錢」、「欺騙感情」、「你要敢玩我就陪你玩,我沒什麼好怕的」、「你如果敢瘋恁爸就陪你瘋」、「不然我們來玩一次看看啦」、「你想看到的事情,我絕對會做給你看」,郭男卻置之不理。

    檢方將黃格格依殺人罪等罪嫌起訴。一審認定,黃女想破壞郭男家具,有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的間接故意,但認定她沒有殺害城中城大樓住戶的故意,不成立殺人罪。以放火、過失致死等罪判她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檢方不滿刑度和罪名上訴,黃女也認為判太重上訴。黃女在二審應訊時,依然不認罪,她還當庭脫口說「城中城死了46人幹嘛急著拆?為什麼要蓋公園?」輕忽的態度引發旁聽家屬公憤,場面一度失控。


    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二審改以殺人論罪

    二審認為,黃格格並沒有任何阻止火勢延燒擴大的舉動,況且依台灣司法心理學會鑑定,認為黃女性格衝動、報復心強、同理心低,她也曾有過一時生氣就對其他人的住處丟擲汽油彈的犯罪前科,認為她縱使沒有殺害大樓住戶之直接故意,但也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二審變更罪名,改用殺人罪論處,但依據台灣司法心理學會為黃女製作的量刑鑑定報告,認定她仍有「低度教化」可能性,審酌公政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情節最重大之罪」必須作嚴格解讀,僅限於「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因此認為黃女基於「間接故意殺人」,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仍維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城中城大火善後。取自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檢方求判死:她的危害不亞於恐怖攻擊

    檢方和黃格格都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在經驗和論理等證據法則上都沒有問題。

    此外,二審在量刑時,已考量黃女否認犯罪、有前科、迄今未達成民事和解及審酌鑑定報告認為「有低度再社會化可能性」,而黃女長期飲酒造成酒精重度依賴,還有社會人格障礙症傾向,導致判斷和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審酌後認為不符合公政公約所定的「情節最重大之罪行」,因此判處無期徒刑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沒有逾越法律或濫用裁量權。

    最高法院指出,檢方上訴意旨認為,根據黃女的犯罪手段及犯罪時間在凌晨時段,一般人都知道可能造成無法回復的重大傷亡,她仍有意實現,結果的確造成46人死亡,所生危害及實際結果,不亞於殘忍之恐怖攻擊行動,應屬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見之「情節最重大之罪行」。而且,黃格格經過量刑鑑定,經評估有高度再犯風險,難認有教化可能。原判決不判死刑是不妥當的並違反比例原則。

    最高法院:犯行與「蓄意點火」或「殘殺手段」有差距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黃格格是把還沒熄滅的沉香餘燼倒在不屬於逃生通道的沙發座墊上,經過一段時間悶燒才引發火勢,她騎車離開時也還沒有引燃火勢,因此她的犯罪手段和主觀惡性,不算極端殘忍及重大。況且城中城大樓有多處因公共設施老舊、救災整備狀況不良,導致逃生受阻,她雖然可能察覺丟沉香恐造成大火,但這種手段與「蓄意點火」或「用殘忍手段殺人」有差距,因此不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行」。

    最高法院也認為,黃格格的量刑鑑定結果,雖然評估為「再犯可能性高」,但仍建議矯正機關可在她入監後進行酒癮戒治及心理治療,導正偏差的價值觀、降低被告報復心態,改善長期以來的衝動性格,並非完全沒有改善可能性。

    最高法院解釋,審酌黃格格現年已經53歲,而無期徒刑的執行超過25年,而且有悛悔實據,才能假釋出獄,倘若她入監執行多年,結果教化功能不彰,自然不應該假釋出獄;縱使她獲得假釋出獄,也已經年近80歲,不論精神、體能均不若以往。

    就算黃格格有機會假釋,依法仍須付保護管束長達20年,屆時將由檢察官督導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者,對她施以輔導、教化及嚴加注意其言行,如果有逾矩等狀況仍可撤銷假釋,命她再次入監。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她無期徒刑,已兼顧她的更生改善、復歸、社會安全之維護,與罪責也相當,沒有判決違法之處。

    最高法院綜合判斷後,認為檢辯上訴意旨,都是對於法院的採證和量刑裁量等事項,堅持自己的意見指摘判決違法,並非適法的三審上訴理由,因此駁回。

    最高法院。陳品佑攝

    《太報》關心您
    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有害健康且呼籲國人酒後不開車,保護自己與他人。
    侯柏青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