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普悠瑪號2018年10月行經宜蘭新馬站時翻覆,造成18死、215人輕重傷。在刑事部分,駕駛尤振仲本月初被依《刑法》過失致死罪判4年半定讞,必須入監;交通部另將他移送懲戒法院追究行政責任,尤振仲向懲戒法院強調,他在事故中已盡力排除故障,過程沒違失,懲戒法院今天重判他撤職、停止任用4年。
判決指出,尤振仲從2014年10月23日擔任台鐵司機,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系統)的專業操作訓練,知悉各項操作規定。但他2018年10月21日駕駛車次編號6432車次普悠瑪自強號列車從新北樹林站出發,該輛車曾發生第1、8車主風泵(空壓機)強制停止的故障問題,且持續存在,但他在車輛出庫檢查時卻沒有確認排除故障。
當天發車後,前述1、8車的主風泵多次發生總風缸壓力不足,因此出現自動切斷動力造成「抑制列車加速」情形,不過他卻誤判為「ATP系統故障」才造成列車動力切斷,所以在大溪站前1.8公里處擅自關閉ATP,且沒有依規定向行車調度員通報,也沒有依規定重啟,導致ATP系統失去自動強制列車減速及煞車的防護功能。從羅東站出發後已進入直線路段,他將電門把手拉到140段位並持續保持著該速度,導致以每小時約140公里「超速行駛」,才在通過新馬站過彎時因車速過快出軌。
交通部認定尤有過失,將他移送懲戒法院究責,不過,尤振仲主張沒有違失,更強調沒有超速,且事故中已盡力尋求支援協助排除障礙,仍不幸發生憾事。
但懲戒法院未採信其證詞,合議庭也認為,他除違反刑事法律外,也違反去年6月22日修正施行的《公務員服務法》所定的「公務員應謹慎」及第8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執行職務時有違法失職行為,且考量他的行為直接導致重大傷亡,使得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認為有懲戒必要。
合議庭指出,尤振仲為台鐵駕駛員,應深刻體認自己的職務是掌握搭乘列車乘客之生命、身體安全,稍有不慎,即影響大眾交通之安全。但他卻在2017年12月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遭檢方緩起訴(懲戒法院前身、公懲會判決記過),足見他對自身職務體認有所不足。
合議庭語重心長的在判決裡表示,台鐵局於1999年間耗費鉅資建置ATP系統,目的就是在防堵司機恣意,避免危害乘客生命、身體之安全,改善行車安全有賴現代自動系統輔助,才能全面防護而無缺失。
但尤振仲從2014年開始擔任駕駛,受過ATP系統的教育訓練,自應知悉此等系統於維護行車安全的重要性,竟然因為誤判車輛故障原因關閉系統,又未依規定重啓,才造成輔助設施沒起作用。而且「速限是一般人應遵守的常識」,他開火車載著諸多乘客,加上本件的列車屬於「傾斜式列車」,應該更嚴格的注意車速,他卻在速限「75公里」之處用「140公里」高速行駛,導致車輛翻覆釀18死、200多人輕重傷,過失非常重大。
合議庭另指出,他肇事後本人也有受傷,也曾向死者及遺族致哀,雖然對事故發生表達遺憾,但打官司時卻否認有任何違失,合議庭考量後決定重判他撤職、停止任用4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