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港商謝錫璋共諜案的退役將領魏先儀、錢耀棟,因認罪等理由獲台北地院判緩刑,但媒體披露檢方上訴理由附司法首長的司法節談話,質疑「上級指導辦案」。北檢今天澄清,法院宣判前就已經提補充理由書建議「不宜緩刑」,上訴資料包含相關判決和本案報導,是為了凸顯國安事件嚴重性,希望上級法院妥適量刑而已,絕無外力介入。
北檢今天表示,檢察官基於監督法院裁判,依法對這起國安法案件提上訴,再平常不過,而且是檢察官職責所在,「被疑上級指導辦案」之報導,實屬「臆測」、「過度連結」。
檢方解釋,首先,今年1月10日北院宣判前夕,檢察官緊急在1月6日向北院提出「補充理由書」,強調退役陸軍中魏先儀、退役空軍少將錢耀棟雖在審理中認罪,請求輕判並給予緩刑宣告。但檢方舉證說,被港商謝錫璋用同樣手法吸收的前海軍上校張培凝,被高雄高分院判決3年10月確定,其他涉案者也被判10月、3月不等,檢方認為法院不宜輕縱,建議「妥適量刑」。
但幾天後,北院判決魏先儀1年10月(緩刑5年)、被告錢耀棟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並應分別向公庫支付新台幣60萬元、30萬元、接受法治教育等。公訴檢察官接獲判決後認為,法院的量刑不算妥適,而公訴檢察官與偵查檢察官、主任檢察官研商後,均認為法院判決有「罪刑相當原則」等違誤,因此罕見由3名檢察官共同聯名,在1月19日提起上訴。
北檢表示,上訴理由除了補充理由書所提到的「相類似案件應為相同處理」的量刑意見以外,也認定兩人嚴重侵害國家法益。
檢方理由如下,1、錢耀棟在審理中才「勉為其難」坦承犯行,不適合量處緩刑。2、法院判決亦未計算2人長期接受謝錫璋餐敘、球敘及旅遊招待之不法犯罪所得,因而必須請求法院撤銷原判決,另為適法之判決。3、魏、錢犯下的是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為(中國)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之罪,屬於「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本來就是政府與全民都高度關注的議題,檢察官認為原審判決違背法令情事,上訴是職責所在。
至於上訴書所附的資料,檢方則表示,不只有司法機關首長於司法節談話之新聞剪報,另外還包括多份與本案相關的媒體報導(4 篇)及可供參考的刑事判決書(2份),附上這些資料的目的是為了凸顯國安案件的重要性,希望二審能做出更妥適的判決,和「上級指導辦案」根本沒有任何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