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及民眾認為《民法》不准婚姻破綻責任重者訴求離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15日)舉行言詞辯論。聲請人說,規定牴觸平等原則;法務部說,規定沒違憲,請求宣告合憲。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夫妻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法界人士指出,民法採消極破綻主義,婚姻發生破綻時,僅責任較輕或沒有責任的一方得向責任較重的一方訴求離婚。舉例來說,如果丈夫有外遇,只有妻子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丈夫則不行。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曾經在1件離婚判決中寫給8歲小孩「父母離婚不是你的錯」引起討論,朱政坤另審理3件離婚官司,認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理後聲請釋憲。
另有梁姓、方姓、高姓民眾等人也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離婚自主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疑義,在訴訟確定後聲請解釋案。梁姓民眾後來具狀撤回聲請獲准。
憲法法庭合併多案,今天開庭進行言詞辯論,爭點包含但書規定是否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如認有涉及其他憲法基本權之限制,亦請一併說明。相關規定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其理由為何。
聲請人主張,婚姻自由既然作為基本權之一,雖然但書規定之目的可稱正當,但是進一步不准在婚姻破綻歸責較重者請求離婚,此手段應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聲請人表示,此但書規定,另與同婚施行法相較下,明顯為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而違反平等原則,請求宣示此但書規定違憲而立即失效。
法務部代表、法律事務司長鍾瑞蘭指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婚姻不僅涉及當事人個人身分關係的變更,且與婚姻人倫秩序的維繫、家庭制度的健全、子女的正常成長等公共利益攸關,為司法院釋字第712號及第552解釋理由書所揭示。
鍾瑞蘭表示,但書規定可達成婚姻制度性保障的社會性功能以及公共利益,且為最小侵害手段並具法益衡量的相稱性,並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此但書規定並非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並沒有違反平等原則,請求宣告合憲。
此外,大法官黃虹霞庭上表示,有些感性的話及感想必須說出來,聲請人除了法官,均是有責一方,也都承認有外遇,「你們提到被對方當作提款機,不會覺得這樣說法很傷人嗎」,大法官釋字748號(同婚案)已解釋婚姻的定義為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如果照「你們」的主張,今天這件釋憲案,可能要改寫婚姻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