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星吳佩慈(圖)男友紀曉波遭週刊烏龍爆料遭FBI通緝,2人雙雙提告求償100萬勝訴。翻攝自吳佩慈IG
媒體《鏡週刊》於2024年間撰寫系列報導,指涉藝人吳佩慈男友紀曉波遭聯邦調查局(FBI)通緝、經手粉色交易等情事,遭紀、吳兩人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週刊報導的對象、內容與公共議題無關,且未能舉證報導為真,判週刊及記者須賠償2人各100萬元,另應下架新聞及在網站上刊登判決主文30日。全案可上訴。
事情緣於2024年12月間,《鏡週刊》以「紀曉波經手粉色交易,讓吳佩慈醋意滿滿探親反制等」、「吳佩慈孩子的爸遭FBI通緝,5年前早被盯上」等文字為題,登出系列報導,爆料紀曉波已被FBI通緝淪全球通緝犯,還描述他有洗黑錢、敲詐勒索的疑慮,更指其出入私人高級招待所。
事後,紀、吳2人認為報導不實,而且未經查證,各對撰稿記者、週刊提告求償百萬元,並要求下架爭議新聞及刊登判決主文等。
法院審理時,《鏡週刊》及宋姓記者辯稱,紀曉波經營的博華公司曾因涉及洗錢遭搜索調查,紀母也曾在今年1月間被美國司法單位逮捕,可見紀曉波確實曾遭美方以「拘束人身自由」等方式調查。而記者解釋,消息來源是一名長期合作的澳門籍名媛,由於對方過去提供數則正確消息,彼此基於信賴關係才撰寫新聞,且經過查核,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北院援引《憲法》見解指出,新聞自由有別於言論自由,為獨立的基本權利。然而,當「名譽權」與「新聞自由」產生衝突時,則應參採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真正惡意原則」,意即新聞媒體若善意報導「公務員」或「公眾人物」所涉及的公共議題,不論是否為真,都該受到新聞自由保障。
反之,若報導內容「不涉及公共議題」,無論是私人或公職、公眾人物,但凡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此時名譽權、隱私權應優先於《憲法》言論自由、新聞自由。
法院認定,即便吳佩慈為知名女星,其男友紀曉波也不會因此成為「公眾人物」。翻攝自吳佩慈IG
法官認定,吳佩慈在我國雖為知名藝人,且為紀曉波女兒生母,但雙方並未辦理結婚登記,且紀從事的商業活動均與台灣政治、軍事、商業等無重大關聯,紀曉波不會因為和吳佩慈交往,或是和吳佩慈的女子有血親關係,導致他成為公眾人物。此外,報導內寫「紀曉波經手粉色交易」、「紀曉波遭FBI通緝」,這都是紀曉波個人的交易活動,該言論和吳佩慈無關,更非國際矚目的重大經濟犯罪,自然不屬於公共議題範疇。
法官認為,相關報導就紀曉波本人而言,純屬「私人」的「私德」;對吳佩慈而言,她雖屬於「公眾人物」,但內容屬於私人交往,同樣屬於「私德」領域。然而,週刊報導標題均以「富豪男友」、「吳佩慈孩子的爸」稱呼紀,恐讓一般閱聽者自動聯想到吳佩慈,會認為她曾與經手粉色交易的通緝犯交往,進而產生負面評價。
法官審酌,週刊針對紀曉波遭通緝一事,於審理期間曾回覆指「無法確認」,也無法舉證消息來源是某特定澳門籍名媛,未能證明報導內容為真,已不法侵害紀曉波、吳佩慈的名譽權,法官依據2人受影響的程度,准予請求各100萬的精神慰撫金,週刊另應下架刪除言論及在網站刊登判決主文。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