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軍總醫院將護佐委外給捷仲公司,殊未注意紀姓照服員專業能力不足釀死,須連帶賠償家屬。資料照。游騰傑攝
紀姓照服員於三軍總醫院照顧李姓病患時,沒發現呼吸器管線脫落,且李男已因缺氧而嘴唇發黑,仍然持續灌食,導致李男呼吸衰竭死亡。家屬認為紀姓照服員、派遣她的捷仲公司及三總均有過失,提告求償,一審認定家屬已與紀姓照服員以73萬元和解,僅有捷仲與三總須連帶賠償家屬共近450萬。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今(1/9)日改判2單位須連帶賠償共224萬3916元。可上訴。
家屬提告指出,2022年8月16日凌晨0點58分,紀姓照服員替李男進行鼻胃管餵食時,呼吸器管線意外脫落而發出警告聲,亮起紅色警示燈,李男也因吸不到氣嘴唇發黑。但紀姓照服員不僅沒發現,還繼續灌食李男,直到護理師查房才緊急對李男進行急救。過程僅僅8分鐘,李男仍因組織缺氧、呼吸衰竭死亡。
家屬認為,捷仲明知紀姓照服員於同年6月間已有「不適任的情況」,仍然派遣她到呼吸照顧病房,而三總也知道紀姓照服員缺乏專業能力,還讓做事頻頻出包的她繼續服務,最終導致意外發生,因此對紀姓照服員、捷仲及三總提告。其中,李男配偶徐姓女子、李男子女等3人各請求精神慰撫金250萬元,徐女同時也請求喪葬費用支出共73萬9869元。
長照示意圖,取自Unsplash
台北地院一審認定被告確有過失,將精神慰撫金酌定為200萬元,家屬3人可請求各273萬9869元、200萬元、200萬元。
不過,一審認為,由於家屬已於刑事訴訟中,與紀姓照服員以73萬元達成和解,並承諾放棄對她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再次對她提告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此部分請求遭到駁回。至於捷仲及三總部分,一審認定僅須負2/3責任,2單位須連帶賠償家屬3人各182萬6573元、133萬3333元、133萬3333元,總計449萬3239元。
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紀姓照服員已和解,不須另外賠償,捷仲及三總則須連帶賠償近450萬元。陳品佑攝
捷仲及三總不服,提起上訴。但高院合議庭指出,《民法》有關侵權行為的規定對於「法人」也適用,因為法人有組織義務,企業主應該完善企業組織並監督經營過程,避免他人遭受損害,包含須配置適足的專業人力、設備及防止事故發生的安全管理機制。
二審認定,紀姓照服員於2022年6月間,曾看到呼吸器管線脫落仍不斷關閉警報聲的危險舉動,遭捷仲評估「不適合在三總任職」。不料,事隔僅1個多月,捷仲卻再度指派紀姓照服員到三總,且沒有證據顯示,捷仲曾對紀姓照服員做額外的教育訓練或考核,顯然違反組織義務。
合議庭也指出,三總依據委外契約可對捷仲指派的護佐進行考核,對於不適任者也可要求更換,但三總見到捷仲把紀姓照服員列入8月班表,卻沒盡責要求更換,也沒確認紀姓照服員是否已補足專業能力,放任她在病房內任職,導致李男的死亡。
高院認定捷仲及三總確有過失,須各負擔30%賠償責任。侯柏青攝
高院認為,紀姓照服員、捷仲及三總均須負擔過失責任,不過比例不是各1/3,而是40%、30%、30%。合議庭考量,紀姓照服員已與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捷仲及三總只須共同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合議庭斟酌李男年邁、病況嚴重且陷入無意識狀態,以及家屬資力、所受痛苦能狀況,將精神慰撫金重新酌定為100萬元,判決捷仲及三總須連帶賠償徐女104萬3916元(含喪葬費用的60%)、李男子女各60萬元,總計共224萬3916元。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