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清潔員送「32元電鍋」給拾荒婦竟吃官司 判刑3月、緩刑2年確定了

    2026-01-07 11:23 / 作者 林佳鋒
    黃姓清潔隊員將殘值32元的電鍋送給拾荒婦,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因檢方、黃男均不上訴,全案確定。示意圖,取自Unsplash圖庫
    台北市環保局62歲黃姓清潔員將回收車上殘值32元的舊電鍋送給一名拾荒婦人,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3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士林地檢署經研議後決定不上訴,黃男也未提起上訴,全案判決確定。

    據檢方調查,清潔隊員黃男在2024年7月26日傍晚6時42分,在北投區洲美街271號北投焚化廠旁的資源回收轉運站內,看到這台舊電鍋放在資源回收車上,拿到自己的小貨車上載回家測試,發現可以用,他想起附近的拾荒嬤曾告訴他「用瓦斯爐煮飯容易燒焦」,隔天上午11點就把舊電鍋轉送給這名拾荒嬤,盼讓她吃口熱飯,卻被人向環保局檢舉。

    黃男立即向廉政署自首,還買了新鍋子和拾荒嬤換回舊鍋。檢方認為,舊電鍋雖然是資源回收物,殘值只有32.56元,仍屬不得自行處分的市府資產,將他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的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財物罪起訴,但考量「情輕法重」,檢方建請法院從輕量刑。

    士林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黃男行為損及公務員廉潔形象,原應嚴肅以對,但考量其侵占財務價值極低、犯後態度良好等理由,去年12月2日判處黃男3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士林地院經研議後決定不上訴,黃男也未提上訴,全案確定。
    林佳鋒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